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提高医保待遇水平,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最新调整政策出台。
据了解,《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已于4月13日正式出台。医保新规通过“一放宽两明确两提高三调整”。
新政规定“一放宽”。适当放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实现家庭共享。这是我市为盘活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充分发挥个人账户就医购药作用而在全省首推的创新之举。即: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时,属个人负担的部分,参保人员可以通过转移个人账户余额方式支付,从而实现了家庭共享,有效减轻了家庭医疗负担。
新政规定“两明确”。明确5种特殊罕见疾病的门诊费用比照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政策进行报销。五种特殊罕见病例即:幼年型特发关节炎、白塞病、外层渗出性网膜病变、脑垂体发育不良、狭颅症。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因其中一种疾病门诊累计费用达1.5万元以上且治疗本疾病的,比照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政策执行;明确城镇参保职工及居民市内急诊门诊抢救72小时无效死亡报销规定。城镇参保职工及居民在市内急诊门诊抢救留观72小时内死亡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由医保中心按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新政规定“两提高”。提高城镇职工医保个人最高报销限额和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投保标准。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将城镇参保职工个人最高报销限额从每人每年28万元提高到36万元。将城镇职工医保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投保标准由基金从每人每月6元提高到9元,城镇参保职工从每人每月6元提高到9元;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投保标准。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至3.5万元。将城镇居民医保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投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元。
新政规定“三调整”。调整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第四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及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本结算年度内第二、三次住院在原有基础上递减50元,第四次及以上住院按第三次标准执行;调整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报销规定。城镇职工及居民医保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按照本市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执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比例等规定。将原“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选择缴费比例后不得再变更”改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调整参保缴费比例”,即参保缴费比例可由5.3%变更为8.5%或由8.5%变更为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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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最新调整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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