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人民警察着装和使用警用器材的严肃性,彻底从源头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警服“三乱”和非法销售警用器材问题,双鸭山市公安局决定从2018年1月1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销售警用装备器材和穿着警服等问题的专项行动。行动中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非法生产、非法销售、非法穿着“99”式警服及其标志和非法生产、非法销售、非法使用警用器材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非法销售警用装备器材和穿着警服等问题的专项行动,存在问题的经营单位和小区、商场、医院、政府保卫部门、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等单位要在1月31日前进行自查自纠,积极整改。公安机关将从2月1日起,开始检查验收,对违法经营及乱着装、乱佩带警用标识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今后对警服“三乱”(乱生产、乱销售、乱着装)和非法销售警用器材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进行经常化的清理整顿。欢迎来电咨询有关政策,提供举报线索。咨询、举报电话:12389。
市公安局
2018年1月3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57号令)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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