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质目标
控制指标:汉江、嘉陵江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主要指标不低于2016年水平(见附件1)。全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地下水水质极差比例控制在16.3%以内。石门水库、红寺湖、南湖、石泉水库茶镇湾水质达到ⅱ类(见附件2)。
巩固提升指标:汉江南柳渡断面水质稳定保持ⅱ类,濂水河入汉江断面水质稳定保持ⅲ类,东渡河入嘉陵江断面水质达到ⅱ类(见附件3)。
二、重点任务
(一)工业污染防治
1.强化“10+3”企业取缔工作。向社会公开已取缔的“10+3”企业清单,全面总结取缔工作完成情况并报市政府。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杜绝不符合产业政策且已关闭的工业企业死灰复燃。(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另外说明)
2.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督促各类新建、升级的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及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汉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并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等参与)
3.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区)。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石油化工、造纸、印染、钢铁、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等高污染企业,2017年底前,高污染企业全部搬迁入园(区)。(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4.开展重点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铅、锌、汞、钒等)、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含皂素)、电镀等行业进行专项整治,系统推进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皂素行业实施资源回收和节水清洗技术改造。(市环保局、市工信委牵头,市科技局等参与)
(二)城镇污染治理
5.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应与污水处理厂同步建设、同步建成运行,实行雨污分流,减少污水直排。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中心城区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75%。(市住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6.规范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建设。健全污泥转运管理机制,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17年底前,全市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汉中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实现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县城、重点镇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基本得到妥善处置利用;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5%以上。(市住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7.城镇再生水综合利用。2017年底,全市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配套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市住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8.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完成农业面源污染调查前期准备,制订并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到2017年底,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化肥利用率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不低于2016年水平。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对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开展风险监控评估,对环境激素类化学品实施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9.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各县区政府要参照环保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加快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2017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10.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精准扶贫和美丽乡村建设为抓手,加快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开展农村小型河流河道清淤疏浚、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和改水改厕等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实行“以奖促治”政策,逐步扩大农村环境综合连片整治范围,完成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重点解决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积极推进国家级和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示范县(区)、示范乡镇和示范村创建。(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规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四)水资源节约保护
11.控制用水总量。加强取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重点用水单位严格监管。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完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压采目标,有效涵养保护地下水资源。(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12.严格水资源管理。严格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节水要求。(市住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13.提高用水效率。开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明确县级行政区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区政府政绩考核并按年度实施。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规划或节水专项规划,并提出目标要求。(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管局等参与)
14.开展生态流量试点。依法保护生态空间,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保障河流生态流量。(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五)水生态环境保护
15.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严格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有序开展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与评估,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饮用水水源监控、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汉台区、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略阳县、留坝县、佛坪县启动备用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生态县供水水质达标92%以上。2017年前,编制并批准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建规局、市住管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16.防治地下水污染。开展“双源”(城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和污染源)及补给径流区内重点监管污染源调查评估,完成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年度目标任务,石化生产存储、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逐步实施必要的防渗处理。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建设。(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管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17.全面推行排污许可。2017年6月底前,完成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年底前,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所涉及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完成市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市环保局负责)
18.提升水环境监管水平。进一步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2017年底前,建成全市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着力提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19.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境保护、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或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2017年底前,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人民银行汉中支行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银监局等参与)
(六)强化科技支撑
20.编制技术指导目录。宣传推广陕西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加强指导目录的实施,提高入选技术示范推广率,建立信息反馈和指导目录定期完善修订机制。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县区因地制宜,选择适用技术,编制技术指导目录。(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21.加强环保新技术示范推广。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资源利用和安全处置等适用技术,推动科技成果共享与转化。(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七)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22.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2017年底前,制定完成30个水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见附件4)和南柳渡控制单元水体达标方案并向社会公开,逐级分解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参与)
23.扎实推进行动方案实施。做好《汉江丹江流域水质保护行动方案(2014-2017年)》收官工作。汉江、嘉陵江流域全面排查尾矿库、矿山开采和加工、交通干线等风险源,保障水质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4.突出分区域精准治理。汉江、嘉陵江流域重点排查尾矿库、矿山开采和加工、交通干线等风险源,保障水质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夯实主体责任。推行河长制,分区分段夯实流域水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各县区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实施方案应对标水质目标,量化重点工作,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完善保障措施。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对牵头和负责的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加强督办。
(二)强化调度通报。各县区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上季度水质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市级各有关部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上季度牵头和负责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环保局定期对各县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于12月15日前编写自查报告报市环保局。
(三)细化信息公开。各县区要每半年公布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红黄牌企业名单、达标方案实施情况、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区域水环境质量及其城市排名、重点排污单位情况和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等,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四)严格考核问责。对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补偿等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依据考核追究责任,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未完成地表水年度目标的县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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