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所有人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住房公积金取出的行为。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分现金提取和划转提取两种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负责提取政策的制定、调整和监督。
第五条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服务大厅)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自住住房且租住住房的。
第七条 职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房屋不动产权为单独所有的,只能提取不动产权利人的住房公积金。
房屋不动产权为按份共有的,且不动产权利人之间非夫妻、父母或子女关系的,只可提取其中一方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自住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
第八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本息还清前,本人及配偶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第九条 偿还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的,只能以划转提取方式偿还贷款本息额,且在贷款本息还清前,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首先偿还该贷款本息,不能以其他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婚前单方办理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婚后其配偶申请共同偿还该贷款的,可将其配偶追加为共同还款人,划转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的,只能以划转提取方式偿还贷款本息额。
个人缴存户没有正常缴存的,其公积金贷款没有本息还清前,不能以任何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首次提取应在贷款发放一年后,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已还贷款本息总额。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以后每次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已还贷款本息总额。
借款人婚前单方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婚后其配偶申请使用本人公积金偿还该贷款的,经借款人书面同意,其配偶可提取本人公积金偿还借款人婚后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住住房的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
职工有过租房提取以外的其他住房消费提取记录的,不得以租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其他特殊情形的。
上述(一)至(五)项情形,只能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应提供合法证明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与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关系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四章 提取要件及额度
第十四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根据具体提取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供银行卡、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在本市以外区域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其房屋坐落地应在提取申请人或配偶的户籍或实际工作所在地。
房屋坐落地在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户籍证明。
房屋坐落地在实际工作所在地的,需提供单位相关证明和社保缴费证明。
第十六条 公积金提取额度、账户保留额度及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对各类提取情形规定的额度。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依据不同提取情形对职工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当场办理提取手续;审核未通过的,应在调查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第十九条 职工对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书面答复。
第六章 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在发现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时,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将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二)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三)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缴存职工因债务纠纷需依法执行其公积金账户资金偿还债务的,该缴存职工在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符合提取规定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过住房消费提取的,其提取申请人的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原《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丹金委发〔2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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