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四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为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并出台《四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由四平市民政局起草并解释。
  《办法》对救助供养认定条件、救助供养内容、救助供养标准、救助供养形式、救助供养办理程序、救助供养资金筹集和管理、档案及信息化管理、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保障要求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和详细说明。
  《办法》规定,具有四平市行政区域户籍的城乡60岁以上老年人、符合规定等级和类别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办法》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住房和教育救助、疾病治疗救助、办理丧葬事宜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经申请给予相应形式的救助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办法》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参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制定,分别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0%、20%、35%确定。
  《办法》阐明,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调查核实并公示后,报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区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签署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协议书,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在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办法》的出台,使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制度更加完善,使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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