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明确居民医保“门特”项目准入标准

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形成覆盖全市790万人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体系。日前,根据《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17〕3号)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准入标准》,该标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门诊特定项目准入原则为:已经确诊;诊断标准与处置指征比较明确;病情相对稳定,适合坚持在门诊治疗;病程和治疗周期较长,需连续治疗或者长期服药。
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患者放疗、化疗、介入治疗;尿毒症患者透析;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包括肾、肺、肝、心移植,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血友病;白血病;难治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β-地中海贫血;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肝豆状核变性;重症精神病和巩固期精神病。“门特”范围内的各病种在符合准入原则的基础上,同时还需要符合《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准入标准》中的具体标准。
参保人员需通过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或者组织的集中鉴定,并报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享受门特待遇。参与鉴定的医疗机构及鉴定医师,应严格按照该标准和《关于下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定项目鉴定细则的通知》(徐医管发〔2017〕34号)要求开展门特项目鉴定工作。
此外,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与城乡居民医保“门特”项目相同的,其准入标准将参照该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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