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6日,省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二十六批次,共7件举报案件,其中标注“*”的为重点案件5件,已办结7件,受理编号分别为2801*、2802*、2803*、2807*、2808*、2816、2817。重复案件3件,受理编号分别为2801、2802、2817。现将办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受理编号2801*:“哈尔滨金龙山墓园有限公司在榆树镇民泉村强占耕地、林地和水源地修建墓地,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向市长热线、区政府及公安、环保、国土、民政等部门反映未果,要求拆除违法建筑、恢复生态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案件已分别于第九批第751号、第十二批119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受理编号2802*:“2017年4月26日,哈尔滨市华信集团王某某在榆树镇民泉村强占农民耕地200亩、砍伐树木1000余棵用于修建大型墓地。举报人向市长热线、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道里区政府等部门反映未果,要求要求拆除违法建筑、恢复生态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案件已分别于第九批第751号、第十二批119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受理编号2803*:“自2015年以来,黑龙江省环保厅及各市地环保局门户网站上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不全,大多数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都没有公开,有帮助违法企业掩盖环境违法行为的嫌疑。”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环保局2013年就开展了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为推进和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至今已先后6次下发有关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通知。其中,2015年至今3次下发的有关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通知分别为:2015年6月16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市)环保局、局属各分局及各执法事业单位在2015年6月18日下班前完成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发生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5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2016年1月26日下发的《关于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区、县(市)环保局、局属各分局及各执法事业单位于2016年1月27日11时前公开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要达到100%。2016年4月7日下发的《关于报送和公开环境执法信息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市)环保局、局属各分局及各执法事业单位在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此外,在2016年12月2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哈环综〔2016〕85号)和2018年1月8日印发的《关于2017年全市环境行政处罚情况的通报》(哈环综〔2018〕2号)中,也都再次对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提出明确的要求。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接到转办案件后,6月27日,哈尔滨市环保局组织人员对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上公开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了核查,2015年以来哈尔滨市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实际公开率为84%,但目前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上可查询到的信息公开率为74%,主要原因是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于2017年进行了改版,将呼兰、阿城、双城区和9个县(市)环保局独立设置的行政处罚栏目与哈尔滨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栏目合并,导致上述12个区、县(市)环保局的2015年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缺失。
针对哈尔滨市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未能达到100%的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已于6月29日印发了《关于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情况的通报》,对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和局属执法事业单位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将2015年以来未公开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在6月30日前公开。呼兰、阿城、双城分局和各县(市)环保局将2015年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重新公开。同时,要求建立本单位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将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员,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做到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公开。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和局属执法事业单位做到环境行政处罚信息100%公开。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2807*:“2013年,卢某某在依兰县五家子村横道南毁林450亩盗伐林木出售谋利。举报人曾向依兰县公安局反映此问题,公安局仅认定其中的1.6公顷林地,且将破坏林地认定为占用农用地,举报人要求彻查上述问题。”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卢某某在依兰县五家子村横道南毁林开垦的具体地点为依兰县林业局东风林场施业区内。经调查卢某某开垦的林地有3块,分别为第一块地为东风林场横道南24.15亩;第二块地为敬老院沟里37.5亩;第三块地为九龙口沟里78亩,3块共计139.6亩,不是举报人所称的450亩。目前该3块地已于2014年春、2015年春全部完成退耕还林。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卢某某的问题基本属实。
6月27日2时依兰县接到交办案件后,依兰县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主管农林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依兰县林业局牵头、信访办、纪检委、法制办、环保局、江湾镇政府等多部门组成的工作组于6月27日10时,赴依兰县五家子村横道南附近的东风林场施业区开展调查、现场踏查。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依兰县森林公安局曾于2013年7月23日接到举报人屈某某举报卢某某毁林开地问题和盗卖林木问题的举报。经依兰县森林公安局调查,卢某某在依兰县林业局东风林场施业区内确实开垦了3块林地。
第一块林地位于8林班15、20小班(东风林场东山横道南)是卢某某在2011年春天毁林开垦的林地,面积1.61公顷(24.15亩)。卢某某开地期间用油锯放了49棵树,蓄积2.132立方米。其中,樟子松25株,蓄积1.91立方米;柞树24棵,蓄积0.222立方米。但并没有盗卖而是将伐倒的林木遗弃在山场,被伐倒林木后由依兰县林业局东风林场收缴木材库。2013年9月29日,依兰县森林公安局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依法对卢某某毁林开地问题进行了刑事立案。2013年12月11日依兰县森林公安局将卢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有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移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2月24日,依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2014年5月20日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判决,并已执行判决。
第二块林地位于29林班28、37小班(九龙口沟里)面积5.2公顷(78亩),经实地踏查和了解相关人员证实为卢某某在1998年开垦。第3块林地位于35林班26、27小班(敬老院沟里)面积2.5公顷(37.5亩),为卢某某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开垦。依兰县森林公安局根据当时调查取证的结果认定,第二块地和第三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过了法律追诉时效期限,所以没有将这两块林地与予起诉。经联合调查工作组核查认定依兰县森林公安局在处理该案过程中适用法律准确无误,案件处理客观公正,并无不当之处。
2017年4月,依兰县林业局党委已对时任依兰县林业局东风林场党支部书记兼场长陈某某,时任依兰县林业局东风林场分管林政工作副书记朱某某(已故),时任依兰县林业局东风林场包片护林员梁某某等3人因卢某某毁林开垦问题负有工作失职责任进行了问责。给予时任场长陈某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护林员梁某某撤职处分。目前被卢某某毁林开垦的3块林地已于2014年春、2015年春全部完成退耕还林。针对依兰县东风林场存在的毁林开地问题,依兰县县委、县政府已责成依兰县林业局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并举一反三,对全县的林地全面进行排查,坚决制止、严厉打击毁林开垦的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2808*:“数日前,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沈某某破坏240亩林地问题,此次反映以下问题:一是2006年1月4日,前任村委会违规将村里240亩林地发包给哈尔滨市民沈某某。二是2009年,沈某某承建省水利厅批准在该村建设的玉米灌溉工程,将240亩林地林木皆伐了,在其承包的80亩姜家地林地里架设占地700平方米的喷灌架应付工程验收,该喷灌架已于2017年被拆除。三是沈某某承包的240亩林地中用于喷灌的仅700平方米,其余林地均被沈某某改为耕地,分别转包给王某某、关某某、陈某某等3人用于种玉米和土豆。四是自2009年沈某某将240亩林地皆伐后直至2016年村委会收回期间,沈某某根本没有在林地里栽树。2018年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希勤乡爱兴村返还沈某某120亩林地,为了胜诉沈某某在林地里临时栽种了40亩风景树和80亩果树,成活率仅10%。”
(一)基本情况
举报中反映的沈某某,经核实为沈某军。沈某军于2006年在双城区希勤乡爱兴村购买了部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位置在爱兴村村南。2006年11月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共有两份,一份是防风林,一份是薪炭林,共计28条(块)林地,有林木两万多棵,有希勤乡爱兴村希业屯林木示意图(附后),承包期30年。2009年,双城区水务局在希勤乡爱兴村建设“高产玉米水利灌溉工程”,因工程需要及设备运行的要求,经协调林业部门审批,核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将树木全部采伐。树木采伐后,沈某军在部分林地内栽植树苗,其余大部分林地转包给他人耕种。2016年,经村主任衡某某主张,希勤乡爱兴村以沈某军不栽树、种植农作物为由,单方面废止沈某军承包合同,强行收回林地以爱兴村村委会名义种植一年玉米,又于2017年将收回的林地发包给本村12户村民,继续种植玉米。2016-2017年期间,沈某军就希勤乡爱兴村村主任衡某某强行收回林地一案诉至双城区法院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沈某军胜诉。2018年春季,双城区人民法院到希勤乡爱兴村强制执行收回被占用林地187.81亩,沈某军目前将收回林地进行了植树造林。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案件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10日,双城区林业局成立由林业局局长、主管局长、森林公安局、林政科、资源科工作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2009年双城区水务局牵头在希勤乡爱兴村沈某军承包林地相邻地块“建设优质高产玉米水利喷灌工程”,要求相邻地块(包括沈某军承包的林地)不能有树木等障碍物,经和沈某军协商,本人同意,请示林业局后,全部核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号分别为(2009)采字第254号、(2009)采字第255号、(2009)采字第256号、(2009)采字第257号、(2009)采字第258号、(2009)采字第259号、(2009)采字第260号、(2009)采字第261号、(2009)采字第262号、(2009)采字第263号、(2009)采字第265号,采伐证记载林地面积297.15亩,树种小成黑杨树,采伐株数17788棵,沈某军所有的树木除部分未采伐外,作业区内树木全部进行了皆伐。经双城区林业局专案组实地勘察,资源林政科运用gps等测量工具对涉案林地测量确定,实际涉案林地总面积:324.24亩。不是举报人所说“240亩林地”。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06年1月4日,前任村委会违规将村里240亩林地发包给哈尔滨市民沈某某。)
经查,爱兴村在转让这些林地时,召开了村委会议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通过(2006年11月4日在爱兴村村委会,由村委会主任主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在希勤乡政府主管农业副书记监督下表决通过的),2006年,双方签订了正式的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0年,到2036年止。承包费为90万元。并且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该承包合同符合程序、合法有效。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09年,沈某某承建省水利厅批准在该村建设的玉米灌溉工程,将240亩林地林木皆伐了,在其承包的80亩姜家地林地里架设占地700平方米的喷灌架应付工程验收,该喷灌架已于2017年被拆除。)
经查,双城区水务局“希勤乡优质高产玉米喷灌项目”于2008年9月20日,经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批准文号:黑发改农经[2008]1791号,该项目于2009年开始着手实施,于2010年开工建设完成,承建单位是由双城区水务局负责,沈某军不是承建方,经调查水务部门有关项目负责同志证实,该喷灌设备为自行装置,作业半径为长500延长米,360°旋转自行作业,农田防护林为500米见方网格状,该设备运行一周需要跨越四块地12条林带,中间不能有任何障碍物,否则影响设备行走运行及喷灌效果。因此,将喷灌作业区内所有林带全部砍伐掉,并且要求不允许种植超过2.5米高的作物、包括树木(架机管道下方喷头高度2.5米)。设备安装完成后,只运行几次就停止使用了,主要因设备运行所需电费、水费、维护等费用过高,平均作业区内每公斤玉米增加成本0.8元,设备运行所产生的费用分摊到受益农户,农户不愿意缴费,水务部门又没有该项费用支出,导致喷灌设备无法运行,一直在作业区内处于停放状态,一直到2017年水务部门才进行拆除。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沈某某承包的240亩林地中用于喷灌的仅700平方米,其余林地均被沈某某改为耕地,分别转包给王某某、关某某、陈某某等3人用于种玉米和土豆。)
经哈尔滨市双城区森林公安局2018年6月10日介入调查,初步认定沈某军28块林地总面积为324.24亩,其中部分约20亩种植过苗木,曾将其他林地转包给3户农民种植过农作物,一直延续到2015年底,沈某军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自2009年沈某某将240亩林地皆伐后直至2016年村委会收回期间,沈某某根本没有在林地里栽树。2018年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希勤乡爱兴村返还沈某某120亩林地,为了胜诉沈某某在林地里临时栽种了40亩风景树和80亩果树,成活率仅10%。)
经查证实,2009年,沈某军28块林地总面积为324.24亩,其中部分林地约20亩种植过苗木。2016年希勤乡爱兴村村主任以沈某军在林地内不栽树,并把林地转包他人种植农作物为由,单方面废止沈某军林地承包合同,并以村委会名义种植一年农作物(林地总面积为324.24亩),后又于2017年1月至4月期间全部发包给本村12户村民继续耕种,卖林地得款105万元,用于建设村委会办公室等支出。2016年沈某军向法院进行了起诉,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黑0113民初5057号裁定,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黑01民终36号判决沈某军胜诉,并于2018年4月强制执。沈某军于2018年春在已收回的林地187.81亩面积内造林,其中栽植50公分高樟子松125.89亩,成活率85%以上,已达到区林业局验收标准;采取扦插方式造林(杨树棒)61.92亩,因春季干旱原因未成活。其余136.43亩未收回,涉及5家农户,继续强行在耕种玉米,目前司法程序正在进行中。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此案双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已责成双城区监察委介入调查,严肃处理。同时将对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2816:“一是裕强街道于强村袁家屯小区内垃圾四处堆放,臭味难闻,苍蝇乱飞。二是距小区2米处的混凝土搅拌机和车辆噪声扰民。”
经调查,举报反映情况属实。
第一个问题的办理情况:“一是裕强街道于强村袁家屯小区内垃圾四处堆放,臭味难闻,苍蝇乱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中反映的裕强村袁家屯小区位于呼兰区南京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托斯卡纳小区,建于2011年,2013年1月24日入户,小区居民主要由袁家屯动迁村民组成,小区尚未最后竣工。该小区为回迁安置楼,呼兰区南京路街道物业办负责该小区日常监管,曾接到过该小区居民对此问题的反映,均进行了及时处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材料反映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6月27日6时30分,呼兰区南京路街道办事处对举报材料反映区域进行实地踏查,发现举报材料反映的地点实为袁家屯小区垃圾转运点。经调查,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不够规范。对小区产生的垃圾在不够一车的情况下,考虑节约资金,有时两天一清理,未能够做到“日产日清”,造成垃圾清运不及时,产生异味招致蚊蝇。
针对上述环境问题,呼兰区南京路街道办事处责成小区物业公司今后对小区的垃圾将进行“日产日清”。截止6月28日上午12时,产生异味的垃圾已全部清理并打扫干净,并在该处洒白灰进行消毒。下一步,呼兰区南京路街道办事处将督促小区物业公司制定每天垃圾清运保障措施,并安排专人对小区内卫生环境进行监管,加密巡查频次,督促物业公司对小区垃圾运转点每日进行清理,确保不再发生此类问题,给居民营造干净的居住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的办理情况:“二是距小区2米处的混凝土搅拌机和车辆噪声扰民”。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中反映的位置是一处建筑工地,项目名称为托斯卡纳三期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于哈尔滨利民开发区永达路,开发单位为黑龙江伸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哈尔滨市宏大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开工建设,预计2018年12月31日竣工,工程类别为商住楼,工程总造价2.07亿。该项目由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审批(哈环呼审表[2015]29号,2015年7月14日),现该项目正在建设中。该区域由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日常监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2018年6月28日,呼兰区南京路街道办事处、呼兰区环保分局、呼兰区住建局、呼兰区城管局、呼兰区公安分局、呼兰区交警大队组织工作人员对材料反映的施工工地进行了实地调查。经现场检查,托斯卡纳三期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工地确有3个沙浆搅拌机,现场检查时3个沙浆搅拌机已拆解未运走(建筑工地内禁止使用沙浆搅拌机),现场未发现有机动车辆乱鸣笛,改装汽笛喇叭扰民现象,未进行噪声监测,截止6月28日晚,3个沙浆搅拌机已全部运走,使用商混车提供施工所需混凝土。
2018年6月28日,呼兰区城管局根据《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该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编号(哈呼行执〔2018721004〕号),处罚程序正在进行中。呼兰区住建局对该施工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单,要求立即拆除搅拌机,停止使用。
下一步,呼兰区环保分局将密切配合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根据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需要及时对托斯卡纳三期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开展噪声监测。呼兰区住建局将加大对该施工工地的监管巡查力度,对施工企业强制性要求不允许夜间施工,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督促施工现场扬尘及噪声控制,如再发现此类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2817:“赣水路181号金盛元壹号车会所,无污染防治设施,洗车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市政管网,对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拒不落实。”
此问题与第十三批第1359号、第十五批第1619号、第二十三批第2489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附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第二十六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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