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业经潮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包括湘桥区、枫溪区不含潮安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潮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市城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环境保护、林业、工商行政管理、水务、电力、通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城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变更。
第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六条 道路绿化要注重遮阴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江湖岸边应当重点进行绿化。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进行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三十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一百米。
(四)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立体绿化。
第八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要把绿化建设作为重点内容。
第九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要适应城市绿化建设发展的需要,体现地方特色。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少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不少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经环保部门的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零点五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八)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依法依规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经建设单位移交后,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绿化专业队伍负责。
(四)生产绿地、经营性园林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辖管的城市道路、内街小巷的绿化由其按归属落实管理。
(六)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七)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占用期满后,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或上报市政府批准。
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的,应当给予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电力、市政、交通、通信和供水等部门,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所需费用由管线管理部门自行负责。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对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设置商业和服务经营设施予以严格控制。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营业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单位和个人申请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须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安全完好,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及时修剪、扶正,确需迁移、砍伐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加强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所属单位或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管理责任者,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严格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四)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五)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六)采石取土、建坟。
(七)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等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其收取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潮安区、饶平县的城市绿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潮府〔201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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