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开封市委办公室印发了《开封市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就《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及贯彻落实等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市纪委监察委相关负责人。
问:据了解,《实施办法》已经印发,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容错纠错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本办法所指容错纠错,是对单位或个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缺乏经验、难以预见而出现工作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符合容错条件和情形,及时纠错改正,在问责、追责或组织处理时,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问:《实施办法》适用于哪些人?
答: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党员干部。
问:《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答:容错纠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纪依法、严守底线,鼓励担当、宽容失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容纠并举、不枉不纵的原则进行,实行一事一议。
对单位或个人实行容错纠错,必须把准政策底线,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大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为加快建设“四个开封”、决胜全面小康提供坚强保证。
问:《实施办法》已经施行,引起广泛关注,但目前社会上对容错条件还不是太了解,这里能否给大家解读一下?
答:对单位或个人容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符合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
(三)为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
(四)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民主决策程序的(紧急情况下临时处置的除外);
(五)遵守廉洁纪律,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单位谋取私利,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六)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问:《实施办法》适用于哪些情形呢?
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实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特别在推动脱贫攻坚、环境保护、经济转型、国企改革等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因维护全局利益,依法履职、大胆推进,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创新思路、大胆探索,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处理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问题等急难险重任务中,为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失误或造成损失的;
(四)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推动发展中,着眼提高效率、解决问题,采取创新措施而出现失误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涉及全局利益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
(八)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其他可以容错的。
问:是不是所有情形都适用《实施办法》,如果不是,不适用的情形有哪些呢?
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
(一)违反党的纪律、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
(二)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三)发现有错或经提醒仍不及时纠偏纠错,放任错误造成更大损失的;
(四)同类问题连续出现失误过错的。
问:《实施办法》由谁来实施?
答:对单位或个人实行容错,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谁问责谁容错”的原则,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综治、审计、环保、安全监管、信访等有关职能部门(简称问责机关或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问: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应怎样处理?
答: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行为性质及造成后果,分别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的处理:
(一)被免责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风建设与反腐倡廉建设考核、文明单位申报复核不受影响;干部年度考核、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等资格不受影响。
(二)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理。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根据党政纪相关规定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问: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为了继续保持其干事创业的激情,有没有哪些保护澄清措施?
答:各级党委(党组)要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做主,主持公道,及时澄清是非曲直、打击恶意诬陷,让干部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激发干事创业动力。
(一)消除负面影响。对查无实据或经认定可以容错免责的问题,及时通过谈心交流、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真相,消除不良影响。
(二)坚决查处诬告。严格区分错告误告与诬告陷害的政策界限,对经查确属诽谤诬告行为或持续无理上访的,由有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劝阻或批评教育等;当事人是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
(三)坚持正常使用。对犯过错误但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群众认可的干部,在影响期满后,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该重用的重用、该提拔的提拔,坚决防止多干多错多罚、少干少错少罚、不干不错提拔的逆向激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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