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防雷安全预防雷击火灾工作的通知

废止时间:2017年8月17日  
废止依据: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气函〔2017〕26号)
杭气发〔2005〕43号
各区、县(市)气象局、公安(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5〕216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避免和减少雷击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防雷安全责任意识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十种灾害之一,也是造成建(构)筑物和易燃易爆场所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市是雷电灾害事故多发地区,每年因雷击引发的火灾事故频繁发生,由此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对我市的国民经济建设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公安消防机构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杭州”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防雷安全责任意识。要通过加强领导,创新机制,通力协作,认真贯彻防雷减灾各项规定,确保各项防雷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有效避免和减少我市雷击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齐抓共管,有效落实防雷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和预防雷击火灾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防雷工程技术措施,督促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工作,科学有效、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雷击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认真履行防雷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能,依法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项目(具体见附件),加强对防雷装置安装情况、维护检测情况,以及相关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对涉及防雷安全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具体见附件“设计依据”第四款),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对其进行防火设计审核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进行消防验收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未能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和《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审批窗口不得受理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核和验收申请。同时,在日常管理中,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将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资料纳入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接受监督检查。
三、加强执法,依法查处防雷违法行为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决纠正和查处影响防雷安全的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高层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和电力、通信、交通、金融、学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确保各项防雷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单位,以及不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不按规定申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跟踪、竣工、定期检测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对防雷装置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单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采取整改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因玩忽职守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五年九月七日
附件:杭州市气象局行政许可项目办理须知
附件
杭州市气象局行政许可项目办理须知
许可项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项目编号
45-3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第378项  项目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主体: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可以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进行。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对不符合防雷标准、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第十五条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第十六条    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许可条件
一、初步设计审核
1、由具备防雷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2、防雷装置的设计符合相关防护要求和设计规范。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有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审核
1、由具备防雷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2、施工图设计图纸经防雷专业技术机构评价,符合相关防护要求和设计规范。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有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有《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三、竣工验收
1、防雷装置通过设计审核核准;
2、由具备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3、防雷工程通过防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施工跟踪检测和竣工检测,符合技术规范、标准。
数    量
无数量限制
受理部门
杭州市气象行政审批分中心
联系电话
0571-86053073
受理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凤山新村218号(杭州市气象局内)
受理程序
一、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审核
1、材料完整性初审,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
2、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出具审核核准或设计修改意见。
二、竣工验收
1、材料完整性初审,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
2、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4、出具验收合格或验收整改意见。
办理期限
设计审核20个工作日,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
需提供
材料
一、初步设计审核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一式两份);3、总规划平面图;4、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5、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审核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一式两份);3、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5、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6、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三、竣工验收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两份);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3、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4、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5、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许可文本
表式45-3-1、2、3、4、5、6、7、8、9、10、11、12、13、14
便民提示
1、市、县(区、市)气象局许可区域划分:
(1)杭州市气象局负责杭州市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余杭等7个区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联系电话:0571-86053073;办理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凤山新村218号杭州市气象局内(公交车:k102k13k195路凤山门站下车或834路馒头山脚路下车)。
(2)其他各区、县(市)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当地气象局负责,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如下:
杭州市萧山区办事服务中心气象窗口,82899285;
富阳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气象局窗口,63324159;
临安市行政审批办理中心气象局窗口,63748912;
桐庐县行政审批中心气象窗口,64217182;
建德市行政审批中心气象窗口,64780222;
淳安县行政审批中心气象窗口,64819841。
2、有关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及联系电话:
浙江省防雷中心(杭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联系电话:86981877、86984032(市区),86981876(上城、西湖、滨江),86983520(下城、江干、拱墅), 86952750(余杭);
杭州市萧山区防雷设施管理检测所,联系电话:82721091;
富阳市防雷设施检测所,联系电话:63314945;
临安市防雷工程设施检测所,联系电话:63759537;
桐庐县防雷设施检测管理所,联系电话:64636609;
建德市防雷设施检测所,联系电话:64721440;
淳安县防雷设施检测所,联系电话:64830538。
3、申请文本下载网址:
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ngzhou.gov.cn);
杭州气象信息网(http://www.hzqx.com);
浙江防雷网(http://www.zjfl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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