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男子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安分守己,到处惹事生非。近日,该男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京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连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2017年5月22日21时30分许,张某(时年38岁,京山人,无固定职业)酒后以其父生病住院治疗,其妻金某未去看望为由,在家与金某发生吵闹,扬言要强奸金某的弟媳李某,并打电话给李某,要来“抱”李某,让金家人蒙羞。当日22时许,张某来到岳父家,要李某开门被拒绝后,张某爬上岳父家闲屋屋顶,将屋顶上的青瓦往地面和正屋二楼阳台乱砸,并将前来劝阻的伯父头部及面部砸伤、二楼阳台窗户玻璃砸破,直至23时40分许,公安民警接到报案电话赶到现场,才将张某批评制止。次日2时许,张某再次到岳父家,从窗户防盗网爬上岳父家正屋二楼隔热层屋顶,大声叫骂,将屋顶上的彩瓦、脊瓦往地面砸,并将屋顶上的热水器、不锈钢防盗网等物砸坏。后公安民警上到屋顶才将张某强制带离现场。后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物品价值计4650元;张某伯父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查,张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被京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之后,张某被提起公诉。
近日,京山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且致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撤销了原刑事判决书对罪犯张某宣告缓刑五年的部分,判决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连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记者胡娟娟 实习生周思雨 通讯员胡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缓刑的撤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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