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仙女寨生态公园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仙女寨生态公园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修改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8年10月19日前寄送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发电子邮件至422590659@qq.com。
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仙女寨生态公园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章 管理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仙女寨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规范仙女寨生态公园资源开发利用,推进娄底市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仙女寨生态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仙女寨生态公园的保护范围由《仙女寨生态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属于湖南水府庙国家湿地公园的区域,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法律原则)仙女寨生态公园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公众参与、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仙女寨生态公园的保护工作,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和协调工作机制。
娄星区人民政府设立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仙女寨生态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服务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国土资源、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民政、宗教、安监、规划及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万宝新区管委会、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仙女寨生态公园的保护工作。
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和周边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各项保护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制止和举报破坏、污染环境等不法行为。
第五条(管理机构的职责)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仙女寨生态公园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并具体实施仙女寨生态公园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仙女寨生态公园资源;
(三)负责仙女寨生态公园内环境保护、市场秩序、旅游业发展、安全等工作;
(四)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仙女寨生态公园内公共基础设施;
(五)依法处理仙女寨生态公园内的有关违法行为;
(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组织调查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建立数据档案;
(八)依法审核、监督仙女寨生态公园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
(九)负责仙女寨生态公园的日常巡查;
(十)按照规划设立界碑、界桩,标明各级保护区;
(十一)履行市、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联动执法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部门的环保监管和生态保护等职能,建立仙女寨生态公园联合集中执法机制,构筑仙女寨生态公园保护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七条(经费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仙女寨生态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相关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公众参与)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依法参与仙女寨生态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仙女寨生态公园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破坏仙女寨生态公园生态环境的行为。
对在仙女寨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规划编制)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根据娄底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仙女寨生态公园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仙女寨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其他涉及仙女寨生态公园的规划,应当与仙女寨生态公园总体规划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依据仙女寨生态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仙女寨生态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仙女寨生态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建设项目的类别、范围、规模和风格等。
第十条(规划修改)经批准的仙女寨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或者变更。
第十一条(保护分区)仙女寨生态公园分为核心保护区、现状控制区和综合利用区,各区具体范围依照仙女寨生态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生态建设、景观保护建设、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村民房屋改造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在现状控制区内,除前款规定可以进行的建设以及当地村民住宅建设、土地整理和村镇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在综合利用区内,禁止新建工业项目,逐步退出现有工业项目,可进行适当的旅游休闲健康养老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功能区划)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编制仙女寨生态公园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及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管理)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仙女寨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前应当征求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
对于旅游项目开发、公园设施建设等重大事项,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 (风貌保护)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仙女寨生态公园的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文物古迹等自然资源、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风貌。
第十五条(改造或迁出)本条例实施之前,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已存在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与仙女寨生态公园规划不符的设施,应当按照仙女寨生态公园规划实施改造或者迁出。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市、区人民政府应规划安置迁出村民的住宅用地,对愿意迁出核心区的村民,娄星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划安排迁出村民的住宅用地,并给予适当的建房补助。
第十六条(景点设计)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內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生态公园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
对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损害的旅游景点和设施,由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关闭或者拆除。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十七条(林木资源保护)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公园范围内的植被,做好封山育林和林木养护工作;实施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和绿化覆盖率,严格控制采伐量,加快生态修复。
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病虫害的监测通报,采取以生物防治为主,生物、化学、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做好森林等植被的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火情火险监控,与有关部门配合完善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水资源保护)娄星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仙女寨生态公园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在生态公园范围内开展排污口、生活污染源、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
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服务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经隔油或废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排污管网;周围无排污管网的,应将污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才可排放。
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孙水河的保护适用《娄底市孙水河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大气保护)禁止在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焚烧塑料、垃圾、秸秆、橡胶、沥青、油毡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以及其它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物质。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加强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工作。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鼓励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村庄、旅游景点、经营场所等优先使用电能、太阳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燃煤锅炉。
第二十条(土地保护)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仙女寨生态公园土地利用的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禁止在生态公园范围内采矿、采石、取土,对已经取得开采权的企业,应当依法逐步退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生态农业)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应当限期关停,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严格控制村民畜禽散养规模。
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毒、剧毒、高残留的农药,鼓励使用有机肥,减少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理)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建设。
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的村民、服务业经营者及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分类储存,分类收集,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第二十三条(生态修复)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的采石场、砖厂等应当限期关停,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生态补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仙女寨生态公园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专项财政资金、规定区域内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及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等方式来筹集仙女寨生态公园地区生态补偿资金。
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仙女寨生态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提质和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民生保障、拆迁安置以及企业搬迁的适当补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禁止性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仙女寨生态公园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林木或者损毁植被;
(二)猎杀国家、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野外用火、露天烧烤,以及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等;
(四)经营水上餐饮、侵占、填堵河道,影响河道行洪和破坏河道岸线、水利工程设施;
(五)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质;
(六)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破坏地形、地貌;
(七)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
(八)在仙女寨生态公园内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九)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装袋等垃圾;
(十)攀折花木,采摘花草等;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土地流转)生态公园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用途。
第二十七条(遗迹保护与宗教场所管理)仙女寨生态园范围内未列入文物保护但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等,应当列入生态园保护名录并予以公示,受严格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对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的天籁寺、慈航殿等宗教场所,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宗教管理主管部门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监控措施)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在生态公园保护区域范围内,应当采取监控摄像、定期巡查等方式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控。发现违法行为的,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授权采取必要措施;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园区活动管理)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征求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意见:
(一)张贴、悬挂户外广告标志或标识;
(二)举办大型或营业性的演出、游乐等活动;
(三)在公园内拍摄电影、电视;
(四)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采集物种、标本;
(五)在生态公园内采伐林木;
(六)其他可能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房屋建筑整治)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禁止乱占、乱搭、乱建建筑物及构筑物。已有的违法建筑,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应当强制拆除。
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协同娄星区人民政府及万宝新区管委会,根据仙女寨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房屋建筑及其周边环境进行改造和整治。
第三十一条(殡葬用地管理)仙女寨生态公园的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坟墓。本条例实施前已存在于核心保护区的坟墓,除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墓葬外,应区分不同情况,限期迁移,或者就地深埋,不留坟头。
在仙女寨生态公园内葬坟不得破坏林地和生态环境,不得用水泥、石材等修建永久性墓冢。
第三十二条(旅游产业管理)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根据旅游产业政策和生态公园范围内旅游资源现状,制定仙女寨生态公园旅游产业经营管理规约,对旅游经营行为加强规范引导,落实环保责任,提高服务质量。
管理规约应当对旅游经营者的营业时间、营业地点、污染防治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交通管理)仙女寨生态公园核心区实行车辆进出限制。具体办法由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制定,并报娄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管理监督保障)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向其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必要时还应通报有关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指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对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与上位法关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破坏地形地貌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未清理现场、恢复植被的,由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畜禽养殖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使用剧毒农药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使用高毒、剧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法倾倒垃圾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农家乐、宾馆、饭店、招待所、度假山庄等服务业经营者有前款行为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建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在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从事本条例禁止的建设活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法葬坟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的,由民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迁移,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禁止性行为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分别实施下列处罚:
(一)在野外用火、露天烧烤,以及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等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仙女寨生态公园内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
(四)在仙女寨生态公园核心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装袋等垃圾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
(五)在仙女寨生态公园范围内攀折花木,采摘花草,损坏树木花草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管理部门责任条款)仙女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及相关程序,擅自修改仙女寨生态公园规划的;
(二)违法审批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期限报送、审批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生态补偿资金的;
(四)发现自然灾害、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火灾、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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