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总局42号公告)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按时进行关联申报及准备同期资料,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业务申报
(一)申报对象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2017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不进行关联业务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17年度关联申报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5月31日。
(三)申报途径
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网络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前台申报。
二、国别报告填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下同)。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三、准备同期资料
根据总局42号公告的要求,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关联交易情况填报准备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主体文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二)本地文档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三)特殊事项文档
1.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四)报送时限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的,可通过网络回看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学堂的专题培训视频——《服务“一带一路”系列专题八: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管理常见问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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