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自获得立法权以来,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第二部实体性法规。
近年来,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的绿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然而,在我市绿化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城市建设和绿化不相协调,重建轻养、损绿毁绿现象屡禁不止等。为科学治绿、依法护绿,市人大常委会将《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列入2018年度立法计划。该条例于2018年8月24日经亳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历经近一年的筹备、调研、起草、论证,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经亳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通过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对我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如:《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建立永久绿地保护名录;把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生态城市考核指标写入条例,对公园的规划和建设按照考核标准分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并分别作了规定;为突出行道树本地特色,针对行道树的栽植作了相应规定,并对城市绿化带回填土作了相应的规定;针对不同权属、实际管理主体等,规定了不同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做好绿化设施维护和树木花草养护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和清洁;针对目前因工程建设等原因随意在城市道路绿化带上开设出入口现象比较突出问题,对在城市道路绿化带上开设出入口作了规定;对树木砍伐或迁移作了限制性规定;对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规定了对实施禁止性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颁布实施,回应了市民期待,体现了绿色发展的新理念,体现了制度设计的新突破,体现了严格保护的新举措。《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大亳州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护力度,加快推进亳州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建设整洁优美绿色的宜居城市必将发挥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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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12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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