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乎!传菜口“吞”了一名客人
双方都有过错,法院两审判决酒店赔偿18万余元
淅川一男子在酒店内寻找卫生间,却误入标志不明显的传菜口导致摔伤,花费不菲医疗费。近日,南阳中院依法对该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酒店承担60%赔偿责任,男子自担40%责任。
寻卫生间,误入传菜口
2017年2月,淅川县的陈某在某酒店因内急寻找卫生间,却误入酒店传菜口,导致从二楼掉到一楼,身体多处骨折。经鉴定,陈某腰椎压缩性骨折,构成八级伤残,右股骨、左胫骨、左腓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陈某认为该酒店传菜口既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且事发后该酒店对其所受伤害置之不理,遂将该酒店起诉至淅川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81004元。
法庭审理,双方均有错
诉讼中,被告某酒店答辩称,原告陈某当天是在醉酒情况下,跟着别人到酒店里玩,并非在酒店消费的客人,也非受被告邀请而来,因此不同意赔偿陈某。
淅川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酒店经营者,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范围内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其他进入场所的人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现场勘验,被告某酒店二楼设置的传菜口,外观与酒店其他房间门区别不明显,警示标志过高,不足以让人辨别系传菜口;事发前传菜口的门处于未上锁状态,成年人可轻易打开,且当传菜口内的简易电梯降至一楼时,形成一层楼高的空间深度,这些安全隐患容易给人造成误导,也产生了不安全的因素,存在过错。原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周边环境缺乏观察,对自己的安全注意不够,其在未仔细辨别洗手间位置的情况下即推门而入传菜口,摔至一楼造成身体损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考虑上述情况,酌定被告某酒店对原告陈某的损伤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自担40%责任。
终审判决,酒店赔偿18万余元
经法庭认定,原告陈某共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85785.86元,被告某酒店需承担171471.51元,另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责任比例及当地生活水平,法庭酌定为10800元,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总数额为182271.51元,遂作出判决,被告某酒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损失共计182271.51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酒店以陈某误入传菜口受伤证据不足、主要责任在于其自身等为由提起上诉,南阳中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南阳晚报记者 王勇 通讯员 王文彬 张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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