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2017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为你破解猫腻


昨(14)日,市工商局、市消委公布了南充2017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通过对随意办理社保卡、“刷单”虚增交易数量、快递貂皮大衣未保价、购物抽奖“一折珠宝”、企业“层层转包”、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网订酒店被换、购车“定金”未退回等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剖析和总结,以此给消费者提供借鉴,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合理消费,依法维权,并增强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
案例1
随意办理社保卡 银行道歉还赔钱
2017年3月8日, 消费者黄先生向阆中市消委投诉,他是广安市岳池县某中学教师, 退休后回到老家阆中居住。以前,学校按照黄先生提供的银行卡发放退休工资和门诊医疗费,最近,学校告知黄先生,已不能通过原银行卡进行发放,要求黄先生去岳池县按照社保部门要求办理社保卡。黄先生为此专程去岳池办理社保卡,但此时才得知,阆中市某银行已在阆中为其办理了社保卡,导致黄先生无法领取退休工资和门诊医疗费。
经阆中市消委调查,阆中市某银行按照阆中市社保部门提供的辖区内应办理社会保障卡人员的相关信息,为黄先生办理了社会保障卡,但事先并未与黄先生联系和核实相关信息。 经过调解,达成如下协议:阆中市某银行当面向黄先生赔礼道歉;该银行注销为黄先生办理的该行社保卡;该银行赔偿黄先生往返岳池县产生的车费、住宿费、生活费合计800元。
【案例评析】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消委事先没有简单地认为属于社保机构管辖就放弃,经过认真分析后进行受理处置; 调解完成后,消委与社保机构又进行过充分沟通交流,就规范银行业具体实施相关社保卡办理工作达成一致意见,社保机构应该要求各金融机构必须在取得相关个人信息后,认真与持卡人进行充分沟通,告知相关内容并征求持卡人的意愿;同时社保机构不得指定唯一金融机构,应由持卡人自主选择具体的办理银行。
案例2
会议营销引发投诉 消委耐心化解纠纷
2017年5月2日,顺庆区消委东南分会接到110多位老年消费者联名书面投诉,反映“顺庆区某保健堂”销售“某某圣酒”时虚假宣传具有治疗作用、质次价高,欺骗了老年人,要求退款并对经营者依法处理。
经调查,经营者为了推销某品牌保健酒,于2017年4月10日至30日租用顺庆区一个酒楼三楼约500平方米的场地开展宣传促销活动,每天聚集200余位老年人参加。经统计,投诉的老年消费者共112人,总共购买了151份、总计金额为73.99万元的某品牌保健酒。
2017年7月21日, 经过多部门16次艰难协调,最终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一致意见:扣除相关物品等费用后按照每份3000元退还消费者。7月25日,经营者逐户签字退款,共计退款金额45.3万元。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经营者为了逃避被查处打击,采取了不发放资料、不准录音录像等手段, 使得老年人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所以,政府部门相关的监管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必须将食品、保健品会议营销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报备,否则可进行高额处罚等监管措施加以明确规定。
案例3
“刷单”虚增交易数量 电商付出高昂代价
2016年12月22日, 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淘宝网某电商购买了一件绵羊皮衣,认为该网店在淘宝店铺网页上宣传皮衣是“顶级”绵羊皮属于虚假宣传,要求退货并依法查处。
对消费者调解退货处理后,鉴于该电商涉嫌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该投诉进行“诉转案”,由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对当事经营者在淘宝网站上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当事人网店在产品宣传中有“精选优面料,顶级好面料,舒适透气,威尔豪斯顿商务立领夹克面料采用的是高端品质顶级绵羊皮材质,透气性好……”的宣传用语,但无法提供相关“顶级”的证明资料,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017年1月9日,执法人员在进一步深入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网店经营活动中存在刷单行为,该网店虚假制作销售量约700单次, 而实际销售量仅为33单。其“刷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 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共处罚款8万元。
【案件评析】
在网络交易经营活动中,由于信息渠道的特殊性,消费者常常只能通过电商在网络页面上的介绍和相关交易情况以及相关消费后评价来进行选择,部分不良电商正是利用这种特殊性,在消费者不能看见的幕后玩起各种花样。本案中,电商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刷单, 虚假制作销售数量。这种行为,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又违背了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并严厉打击。所以,经营者为此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4
快递貂皮大衣未保价 物品丢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
2017年10月17日,南充市顺庆区新建消委接到赵先生投诉, 称10月2日交付某快递公司邮寄的价值2万余元貂皮大衣丢失,多次协商后,快递公司以消费者邮寄贵重物品没有保价为由,只同意按照快递费用的5倍共计75元进行赔偿, 双方分歧巨大,请求消委会解决。
经调查,消费者投诉内容属实,由于该快递公司经办人员送达当天有事, 委托其他快递公司的人员进行派件, 但由于收件人没有及时接电话, 从而延误收取进而造成丢失。调查中快递公司负责人辩称,由于该快递物品未保价, 只会依据该公司规定赔偿消费者,即按照快递费的5倍共计75元进行赔偿。 消委人员当即指出该快递公司单方面的规定属于违法,因而无效,同时指出双方均存在相应的责任。经调解,最终达成协议:消费者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快递公司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
【案例评析】
依照《民法通则》确定的赔偿一般原则“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本案最终按照责任大小进行相应分担并达成处理协议。本案还反映出快递公司应全面完善快递物品保价机制, 在办理业务时,应当书面提醒消费者是否保价,并明确若邮件损坏丢失时双方的责任。
案例5
原店主办理会员卡 继任者应当履行责任
2017年8月9日, 高坪区消委龙门分会接到消费者杨先生投诉称,在龙门某洗车店办理了会员卡充值300元。2017年7月26日,杨先生到该洗车店时,却被接手继续经营的新店主告知经营者已换人,其卡已不能再继续使用。消费者不认同继任者说法,主张现在洗车店虽然换了新店主,但其店名仍然是原洗车店店名,故新店主仍然应该履行原店主的责任和义务。多次协商未得到解决,请求消委会帮助。
消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到现场向新店主了解情况,继任者仍坚持原店主所充值的会员卡已不能在洗车店使用,消费者投诉属实。消委会工作人员经调查该店没有转让协议,并没有对相关事宜进行约定,也未变更营业执照和店名。经消委工作人员组织继任者新店主及原店主沟通协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继任者同意继续履行原店主的责任, 消费者在其店内所办的会员卡仍然有效, 可继续使用。
【案例评析】
预付式消费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消费模式,然而在方便生活、提供优惠的同时,在美容美发、洗车、健身等服务领域却频频出现经营者“跑路”等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本案是其中一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1条、42条之规定,本案中的消费者可向原店主要求赔偿,也可向现有继任者新店主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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