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唐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促进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唐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受理在先、公开公正、简政便民、合理布局、服务高效、适当照顾弱势群体的原则。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四条 全市主城区、县城以及相当于县城的行政中心区、乡镇行政中心区街道设置零售点,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
第五条 行政村、自然村按照登记住户设置零售点,100户以下的村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100户增设1个(余数达50户以上的按100户计算)。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
第六条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和单位住宅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1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个(余数达50户以上的按100户计算)。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
毗邻街道的小区经营场所,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项规定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要求的间距执行;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但仍作为小区内其他申办点间距参照物。
非封闭式居民小区的零售点应符合所处街道间距条件要求。
第七条 市区、县城、乡镇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和集贸市场服务区设置零售点的,县城、乡镇规模在50个摊位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市区50个摊位设置1个,在50个摊位基础上每增加30个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
摊位数量由市场服务中心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摊位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
第八条 实际营业面积在500—2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餐饮酒楼、度假村、娱乐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上述经营单位实际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标准。
第九条 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工矿企业等场所内,可以设置1—2个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的间距限制。在本条规定的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经过零售点所在区域所在单位同意,提供书面同意材料,确保烟草服务及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第十条 全市原有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候车(机、船)厅内已设置零售点3个以上的,不再增设新的零售点。新建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候车(机、船)厅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 持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下岗失业职工等弱势群体,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的,不受距离和总量限制。但每户仅限申办一证,且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
第三章 禁止范围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区域、场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含港、澳、台投资。
(二)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固态、液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及周围100米可行距离范围内;易燃、易爆气体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三)中、小学校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的区域内;
(四)学前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和室外场所;
(五)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的室内教学场所;
(六)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和室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场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公共场所;
(七)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
(八)党政机关内部;
(九)利用信息网络和自动售货机(柜)经营卷烟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设置的情况。
第四章 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受本规定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致使经营地址变化,需要变更的。
(二)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一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点,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持证人申请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请许可证,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被受理的。
(四)有外资成分的娱乐服务类企业。
第十四条 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之前,在属于第二章规定的范围内设立的正常经营的零售点,在延续时不受本规定影响;在属于第十二条所列区域内设立的卷烟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的,不再予以延续。
第五章 管理与责任
第十六条 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现场勘查,必须在申请人在场情形下,由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管理人员现场进行,并应根据申请人的提报,同时对附属仓库进行勘验。申请人对现场勘查结果有异议的,必须使用测量工具重新测量,由核查人员现场拍照并填写核查记录,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具体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的店门中心位置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的店门中心之间的距离,或者与学校等场所可出入门的中心点之间的距离。如遇道路永久性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等,应按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测量,目视直线距离不作为测量依据。
第十九条 居民小区、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以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如有与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唐山市烟草专卖局和各县(市、区)之前制定发布的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唐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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