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安监管支罚〔2018〕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金浙勇
执法部门:
【杭州市】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委办)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18-4-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杭)安监支罚〔2018〕2 号
被处罚单位: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津路501号u2库 邮编:310000
法定代表人:金浙勇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
2018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放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油漆、稀释剂的油漆仓库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及《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要求在仓库内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检查还发现,你单位明知涂装车间喷漆岗位存在甲苯等职业危害因素,却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在谢功平、王元涛2名喷漆工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就安排其从事喷漆作业。上述行为属于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及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你单位未在油漆仓库内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你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落实整改,较好的消除了事故隐患,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依法从轻进行行政处罚。
2018年4月17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杭)安监管支罚告〔2018〕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现决定:
1.对未在油漆仓库内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2.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杭州主城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临安区)所属网点,账号 0015106014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c座23-24层
联系人:姚 帅、黄 傲 联系电话: 85259668 邮编: 310000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公开时间 : 20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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