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银行借500万元,妻子要不要一起还? 法院判决: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重庆晚报讯 2013年2月,某银行与王先生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银行给予王先生授信融资额度600万元。2015年2月,银行与王先生签订《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王先生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购买生产材料,并同时对借款期限、利率、罚息、复利、律师费等进行了约定。在《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的共同债务人签字一栏,有王先生妻子刘女士的签名和捺印。之后,银行向王先生发放贷款共计500万元。
借款到期后,王先生并未归还借款。银行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及其妻子刘女士一并告到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
在庭审过程中,王先生、刘女士均辩称刘女士对涉案债务并不知晓,也从未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涉案债务系王先生个人债务,刘女士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为了和自己撇清关系,刘女士申请对《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中的签名和捺印是否系本人所为进行司法鉴定。
之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认定上述合同中刘女士署名字迹及捺印不是刘女士本人的签名及捺印。
法院审理后,将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刘女士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认为,刘女士与王先生虽系夫妻关系,但刘女士并未在借款合同中签名,银行也没有出示相应证据证明刘女士知晓或事后追认了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借款系经营性借款,且数额巨大,银行也没有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尚不充分,所以,对银行要求刘女士承担共用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记者 唐中明 实习生 陈彦羽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这样认定
承办法官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对于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同意负担债务,否则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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