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牛坤报道:《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正式公布,将于明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是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之后的第一部实体性立法,是2017年我市的一项重要立法任务。为顺利完成此项任务,今年3月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着手法规起草事宜,经过草拟文本、深入调研、十多次论证修改、三次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了《条例(草案)》。9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进行立法论证。10月24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了该《条例》,批准正式公布。
《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经营权管理、线路管理、政策资金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48条,立足我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对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经营权管理、线路管理、政策资金扶持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安全便捷、智能环保”的原则发展公共交通。
《条例》指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公共交通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公共交通规划和建设,确立公共交通在城乡交通体系建设中的主导地位,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在城乡规划、用地供给、资金投入、设施建设、交通管理、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保障,促进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
《条例》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发展一体化、方便公众出行、规范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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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公布 将于明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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