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新闻网讯(记者 徐梓胜)6月15日下午,犍为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犍为县下渡乡副书记、纪委书记虞某挪用公款案。被告人虞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据了解,此案是犍为县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移送起诉的第一起案件,犍为法院对该案的庭审进行了全程直播,并邀请150余名党员干部和纪检干部到现场旁听了案件审理,接受警示教育。
案件简介
2018年1月19日,经犍为县纪委分管领导批准,下渡乡纪委执行暂予扣留下渡乡石龙村村委会、石龙村村民翁某某、喻某某分别冒领的“进园大道”项目坟墓搬迁款61500元、11500元、5500元。同年1月19日至25日期间,虞某在其下渡乡政府办公室分别收取翁某某暂扣款11500元、喻某某暂扣款5500元,在犍为县政务服务中心旁的农村信用社外收取石龙村村委会主任谢某某暂扣款61500元,共计78500元。
被告人虞某收取上述暂扣款后,向三人分别出具了《中共犍为县下渡乡纪委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
虞某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未及时将上述涉案暂扣款移交犍为县纪委财务部门,而是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暂扣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同年3月26日,虞某因无法归还该暂扣款,主动向犍为县纪委自首,交代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同年4月25日,虞某退还公款7700元。犍为县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5月15日决定对虞某涉嫌挪用公款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同月18日对虞某采取留置措施。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代虞某于2018年6月14日退缴挪用的公款708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虞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70800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虞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全部退缴挪用的款项,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人虞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当场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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