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门压坏、跳车受伤……立体车库为何频频出事


  4月27日晚,自贡市民王力开车回家,在将车停入立体车库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同机组另一台停在车位内的汽车在上升过程中左侧前门受损。事发后经双方协商,王力为对方垫付了8000余元的维修费用。前一天,同样是类似的情况,一名车主在车位上升过程中,因惊慌失措选择开门跳车,致腿部受伤、车辆受损。
  成都商报记者从立体车库制造商以及质监部门了解到,立体车库属于特种设备,应该由专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且由专人进行操作,车主不是专业人员,不能擅自操作。
  立体车位停车 有人车门损坏、有人跳车受伤
  王力家住自贡市龙城国际小区,4月27日晚上8时许,他和妻子杨女士驾车回家,准备将车停入小区的地下立体车库。来到车库前,妻子下车去操作车位控制器,等待位于上方第二层的车位下降。
  “输入车位号、启动系统,同机组另一个停放有汽车的车位自动上升,我的车位等待下降。”王力说,这个时候才发现,处于上升过程中那台汽车的驾驶室里有一名女士。可能是车位突然升起,这位女士因紧张打开了车门,却不知该怎么办。
  由于事发突然,王力和妻子不知道如何紧急制动,只有呼喊安保人员。现场三人慌张却无奈地任凭车位继续上升。
  随着车位缓慢上升,那辆车打开的左侧车门与上方车位底部发生碰撞,导致车窗破损、车门被压变形。直到车位至准确位置才停止下来。万幸的是,事件没有造成人员受伤,对方只是车损坏了。事发后,经双方友好协商,王力愿意先行垫付8000余元的维修费用。
  成都商报记者从小区业主处了解到,4月26日当天,同样是类似的情况,一名车主在车位上升过程中,因惊慌失措选择开门跳车,致腿部受伤、车辆受损。随后,当事双方协商解决。
  张贴“请勿擅自操作”
  但1000个车位仅配2名安保
  5月2日上午,成都商报记者来到龙城国际小区地下车库。地下车库位于负一楼,长100余米、宽四五十米,并排安置有数十组三层的立体车库。现场一位安保人员介绍,地下车库总共可停放车辆约1000台。
  成都商报记者在现场看到,每一组车库配备有一个控制器,操作人员只需输入车位号,按下启动键后,相应的车位便可自动升降或平移至下方右侧的一个空车位,供存取车。龙城国际小区物业管理方一位姓朱的负责人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地下立体车库配备有专门的操作人员,也张贴有禁止他人操作的提示,车主需要停车或取车时,可以呼叫安保人员来操作。
  王力坦言,虽然控制器上张贴着“请勿擅自操作”的文字提示,但入住两年多来,几乎所有购买或租用车位的业主均系自行操作。操作过程中也不见管理人员前来制止。
  业主罗先生证实了王力的说法,他介绍,虽然张贴有“请勿擅自操作”的提示,但长期以来,约1000个车位只配有两名安保人员,根本无法满足操作需求。考虑到操作简单,所以都是业主们自己操作。
  “一共就两个安保,如果都要我们去操作会花很多时间,很多车主又赶时间,所以车主就自己操作。”车库安保人员说,一直以来,车位的操作几乎均由业主自行操作,他们仅在临停车辆车主或不熟悉操作的车主的要求下,才会进行操作。
  质监部门 特种设备应由专人操作
  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事发的自贡龙城国际小区地下立体车库,于2012年投用,是自贡市第一座地下智能立体车库,共有车位约1000个。业主王力说,车位是向物业公司租用的,每月220元租金。
  在租用车位后,安保人员告知了操作方法。王力称,事发后,他在安保人员的告知下才得知了立体车库的两个紧急制动措施。3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致电该小区立体车库的制造商——成都东风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停车设备操作简单,输入设定好的车位号即可存取,但按照规定还是需要由专人进行操作。
  自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立体车库系机械停车设备,属于特种设备,应该由专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且由专人进行操作。
  该负责人表示,车主不是专业人员,不能擅自操作。质监部门将对该立体车库的日常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是否到位、管理操作是否规范、人员配备是否合规等情况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如发现问题,一定依法严肃查处。
  律师说法 仅“张贴提示”无法免责
  龙城国际小区物业管理方一位姓朱的负责人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地下立体车库配备有专门的操作人员,也张贴有禁止他人操作的提示,车主需要停车或取车时,可以呼叫安保人员来操作。因此,因擅自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物业方面不承担责任,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如果车主认为物业应该担责,可以通过法院来裁决。
  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就该事件认为,侵权行为中,各方参与者的责任主要根据各方过错程度进行划分。一般而言,多数物业公司对小区停车场存在维护管理义务,立体车库属专业特种设备,须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否则就是怠于行使维护管理义务,理应承担责任。同样,物业公司虽张贴有禁止擅自操作的提示,但现实中却纵容业主长期自行操作,说明物业公司并没有切实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其责任并不能因一个告示而得到免除。
  四川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茂梅认为,首先操作者在未观察清楚相邻车位实况的情况下致使他车车门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就物业公司而言,它对地下车位存在管护职责,如果物业公司在实际管理中严格按照其张贴的提示内容进行管理,那么不存在管理不当的情形。但如果实际情况如当事人所言,长期是业主们自行操作且得到物业的默认,那么,物业公司不能以提示内容作为抗辩其不应承担管理不当之责的理由。成都商报记者 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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