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民生决策事项需先听民意


《佛山市禅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8月起实施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不能“任性”了。昨日(10日),记者从禅城区法制办获悉,《禅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将于今年8月起实施,当中规定,涉及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等民生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公众参与,听取民意。
  据了解,《禅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近日经禅城区政府印发,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暂行规定》主要适用于禅城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区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可以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禅城区法制办主任王学堂介绍,《暂行规定》明确,禅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六大类事项,涉及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民生重大决策的事项,应当组织公众参与,听取民意才能做决定。
  根据《暂行规定》规定,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起草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组织开展等具体工作。其中在公众参与方面,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走访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通过公众媒体或者网络征求公众意见等方式的,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暂行规定》是为了保证政府各项改革、行政决策在法治轨道上顺利推进。”王学堂表示,根据《暂行规定》规定,未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时,明确规定了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提请区政府启动决策后评估的情形。为保证后评估的公正性,规定后评估工作的开展也可以由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或委托第三方专业研究机构开展,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研究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制定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记者留意到,《暂行规定》还规定,违反《暂行规定》的,或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暂行规定》,导致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转载:珠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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