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条文解读(第12期)

  《条例》第15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垃圾分拣员或者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每日到村(居)民住宅、驻村(社区)单位和公共区域等生活垃圾投放点,按照下列要求对单位和个人已初步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一)将会烂垃圾统一收集后,运送至本村(社区)的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或者资源化处理设施中;
  (二)对不会烂垃圾进行二次分类,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后,分类运送至本村(社区)的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
  条文解读:
  在“二次四分法”分类模式下,垃圾分拣员(保洁员)或者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的作用十分突出。在第一次分类时,村(居)民等投放人仅需分出会烂(易腐垃圾)、不会烂两类垃圾。二次分类时,垃圾分拣员(保洁员)或者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要对不会烂垃圾进行二次分类,进一步分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运送至本村(社区)的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
  为使垃圾分拣员或者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和委托合同履行义务,本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垃圾分拣员或者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每日到村(居)民住宅、驻村(社区)单位和公共区域等生活垃圾投放点,按照要求对单位和个人已初步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对于具体要求,本条例第15条分两款进行了明确:一是将会烂垃圾统一收集后,运送中本村(社区)的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或者资源化处理设施中,大部分会烂垃圾将通过阳光堆肥房或者制肥机械制成肥料;二是对不会烂垃圾进行二次分类,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后,分类运送至本村(社区)的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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