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处罚类(20项) 填表时间:2018年6月19日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 编码
权力 名称
实施 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1 行政 处罚
0300 -b-
00100-140400
防控图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7-
2 行政 处罚
0300 -b-
00200-140400
防控图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终止其办学行为。
8.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
3 行政 处罚
0300 -b-
00300-140400
防控图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擅自举办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对擅自举办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办学。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终止其办学行为。
8.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9-
4 行政 处罚
0300 -b-
00400-140400
防控图
对民办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终止其办学行为。
8.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0-
5 行政 处罚
0300 -b-
00500-140400
防控图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终止其办学行为。
8.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的严重,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1-
6 行政 处罚
0300 -b-
00600-140400
防控图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终止其办学行为。
8.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2-
7 行政 处罚
0300 -b-
00700-140400
防控图
对职业教育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三十九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审批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职业教育活动中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行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终止其办学行为。
8.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3-
8 行政 处罚
0300 -b-
00800-140400
防控图
对普通高中违规招生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 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规招生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具有管辖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规事实、处罚种类、当事人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二十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二十六条 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二十五条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6.《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7.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
9 行政 处罚
0300 -b-
00900-140400
防控图
对违反教师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立案责任:发现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应组织专人对其情况进行调查;高中教师教师资格由市级认定委员会进行调查,初中以下由县级认定委员会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要对当事人的犯罪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认真核实,确定其犯罪事实及司法结果。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且听当事人申辩。
5.决定责任:制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按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决定,取消其教师资格,收回并吊销资格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1-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同1
3.同1
4.《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5.同4
6.同4
7.同4
-15-
10 行政 处罚
0300 -b-
01000-140400
防控图
对教师资格考试中作弊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部门规章】《教师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九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3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当事人考试作弊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考试作弊情况进行调查,弄清、弄准当事人的作弊时间、地点、作弊手段及后果。
3.审查责任:对监考教师及其他人员提供的作弊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确定其作弊行为。
4.告知责任:制作《处罚书》,要把其作弊行为载明处罚书中,告知时,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和本人申诉情况,做出对其处理结果。
6.送达责任:将《决定书》送达其本人,并要求其本人对决定书签字。
7.执行责任:依照决定取消其考试资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个履行的责任。
1-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2.《教师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九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3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16-
11 行政 处罚
0300 -b-
01100-140400
防控图
对教师资格考试中作弊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8号) 第二十一条 经评估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违反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人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规事实、处罚种类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处罚书》,要把其作弊行为载明处罚书中,告知时,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和本人申诉情况,做出对其处理结果。
6.送达责任:将《决定书》送达其本人,并要求其本人对决定书签字。
7.执行责任:依照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个履行的责任。
1.《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评估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17-
12 行政 处罚
0300 -b-
01200-140400
防控图
对侮辱、殴打教师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殴打教师的情况,要根据反映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反映情况进行调查,对发生事情的时间、地点、人证、物证、后果等细节逐一进行走访,争取得第一手资料,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过程中要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陈述、申辩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18-
13 行政 处罚
0300 -b-
01300-140400
防控图
对侮辱、殴打教师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根据学生和其他人的举报和反映,对发生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不完成教学任务、体罚学生、侮辱学生的情况进行调查,确实掌握真实第一手资料,对每个环节进行进行取证,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违规事实、证据、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突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辩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其他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19-
14 行政 处罚
0300 -b-
01400-140400
防控图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卫生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陈述、申辩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20-
15 行政 处罚
0300 -b-
01500-140400
防控图
对托幼机构违反卫生保健规定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托幼机构违反卫生保健规定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卫生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陈述、申辩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21-
16 行政 处罚
0300 -b-
01600-140400
防控图
对托幼机构违反卫生保健规定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令第14号)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学校集体用餐食品卫生规定造成责任事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卫生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陈述、申辩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22-
17 行政 处罚
0300 -b-
01700-140400
防控图
对幼儿园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2)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办学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具有管辖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当事人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二十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二十六条 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二十五条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6.《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7.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
18 行政 处罚
0300 -b-
01800-140400
防控图
对违反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定行为的处罚 【政府规章】《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教师在继续教育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任职学校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承担培训费用、缓聘或解聘其教师职务的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
(二)擅自中断培训的;
(三)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具有管辖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处罚各类、当事人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二十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二十五条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6.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7.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
19 行政 处罚
0300 -b-
01900-140400
防控图
对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11月26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和校长、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招收学生的;
(二)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参加非公益性的演出、庆典等活动的;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组织有偿家教的;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兼职或者参与有偿家教的;
(五)占用节假日、休息日组织学生补课的;
(六)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的;
(七)开除学生或者以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等方式剥夺其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八)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九)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的;
(十)其他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情形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办学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具有管辖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当事人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二十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二十六条 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二十五条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6.《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7.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5-
20 行政 处罚
0300 -b-
02000-140400
防控图
对违反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45号)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人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通知(教师[2015]5号)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规补课 、有偿补课等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补课行为进行调查,对补课时间、地点、收费情况、补课学生范围以及学校是否知道等环节进行深入调查,进行取证,形成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举报人反映情况,对调查报告、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出发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教育部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通知(教师[2015]5号)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26-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建设的决议
路北道德讲堂第12期开讲
丈夫赌球欠债20万前妻被判一起还 专家支招反败为胜
市人大主任王胜深入六安市城北小学开展调研走访活动
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文引学深入延川、安塞县调研生态循环农业和设施农业工作
长治市教育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掐指算!日照海边游玩必备神技!
资阳联手绵阳德阳遂宁合力打造成都平原核心旅游区
天全县召开学习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及党务工作培训会
6月24日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空气质量排名情况
建立“校馆”合作模式 搭建实训专业平台
科学推进空间规划试点 为长春未来发展打好基础
青浦区稳步落实预决算公开统计工作
一年10万补习费 民办小学放榜,一家欢喜一家愁
甘棠镇三大举措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2017年上海科技金融发展报告》发布!科技贷款余额突破2000亿元
新南街道新龙社区车库集中清理 点滴行动共促文明
男子跳海轻生 “岱山9”号轮上演生死救援
20多项重点改革推动禅城再出发
吴兴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