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近两年才打官司索赔这超时效的工伤案咋判?


  首席记者万恒

申报工伤是有时效的,如果过了申报时效,是不是受工伤的人就拿不到应得的赔偿了?近日,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的张荣君律师团队,就帮助一位受工伤近两年的女厨师打赢了“超时效”的一起工伤诉讼官司。
46岁的代静(化名)老家在内蒙古扎兰屯,在大连一家事业单位食堂打工,月薪三千。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月29日早上8点,代静在操作压面机时右手被搅进了机器内,经医院诊断为右手第1、4末节指骨甲粗隆骨折。因为对法律并不熟悉,代静并没有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内申请工伤赔偿。而其所在的单位也没有申报工伤。直到近两年后的2017年11月,代静因为所在单位因安全隐患停业,代静被解雇失业,又没有拿到工伤赔偿,这才找到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律师团队,希望获得工伤赔偿。
首先律师向大连市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代静与其单位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8年1月26日,仲裁委员会裁定代静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该单位还需支付其补偿金7500元。而因为代静受伤后没有申报工伤,索赔困难重重。
2018年4月12日,中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圣邦律师代理代静索赔10余万元。多位证人证明代静确实是在工作中受伤。而某单位则称,代静在受伤后一年内都未申请工伤,却并未申请,单位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而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则认为,代静因工受伤,系客观事实,虽然未进行工伤认定,但应获得赔偿。没有进行工伤认定,过错在于福利院。福利院没有在法定的1个月期限内为原告申报工伤,也没有告知劳动者可以在1年内自行申报工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后,被告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告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在此期间发生相应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被告负担。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赔偿代静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97595.3元。张荣君律师认为,未经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权益不一定绝对丧失。张荣君认为,申请工伤认定,对受伤职工来说是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更是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其职工受伤后不积极履行这项义务,最终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限,那么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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