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集法宣厦门晚报记者陈军)母亲带7岁儿子外出就餐,孩子趁母亲停车时,独自跑到餐饮店内的游乐场玩,结果不小心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责任该由谁承担?日前,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法院认为,餐饮店和监护人都存在过错。经调解,餐饮店同意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
事发
趁母亲停车时跑去玩蹦床,男孩腿部被踩到发生骨折
去年8月的一天傍晚,居民阿美(化名)带着7岁的儿子小诺(化名),与几个朋友一同驾车到集美某餐饮店用餐。到了餐饮店门口,阿美让小诺与朋友先行下车进店,自己去停放车辆。进店后,几个朋友先到柜台点餐,小诺自己跑到店内免费游乐场的蹦床上玩。
由于游乐场内儿童较多,小诺在玩耍过程中腿部被踩到受伤,疼痛难忍的他嚎啕大哭。阿美停好车后闻声赶来,急忙将儿子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小诺右侧胫腓骨下端骨折,需手术。事发后,阿美夫妇与餐饮店数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阿美夫妇将餐饮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调解
餐饮店同意赔偿7万元,家属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餐饮店作为事发区域的管理者,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但餐饮店设置的监控装置未能拍摄到事发区域,事发区域也未安排人员维持秩序,导致餐饮店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危险,明显存在过错。同时,小诺事发时年仅7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阿美夫妇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保障其人身安全,但事发时阿美并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
听取了承办法官的意见后,双方同意进行调解。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餐饮店同意赔偿小诺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阿美夫妇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家长带孩子外出至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时,一定要妥善看护,尤其是孩子进行存在危险性的娱乐活动时,家长应尽到监护职责;公共场所管理者也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游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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