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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近日,我市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4.8元、146.7元、138.6元、130.5元;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3%。工伤职工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生活护理费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390.6元、1912.5元和1434.4元,超出标准的按原标准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3%。调整方案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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