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作出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行政处罚的公告

以下因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因未在规定期限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经催告后仍不接受处理。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请上述违法行为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采取强制措施的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也未向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的,我支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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