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10元/人·月提高到65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靖江市、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由610元/人·月提高到650元/人·月;泰兴市、兴化市由不低于520元/人·月调整到不低于59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国民党宽大释放人员生活补助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其中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为:靖江市19420元/人·年、泰兴市17890元/人·年、兴化市16420元/人·年、海陵区18680元/人·年、高港区18270元/人·年、姜堰区18080元/人·年、医药高新区18370元/人·年。
(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靖江市9620元/人·年、泰兴市8770元/人·年、兴化市8310元/人·年、海陵区9750元/人·年、高港区9140元/人·年、姜堰区8650元/人·年、医药高新区8930元/人·年。
(三)全市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为:2100元/人·月;全市孤儿分散供养标准为1450元/人·月。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区)应当将政府设立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市(区)财政预算,规范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低保对象“应保尽保”,特困人员按照供养标准“应养尽养”,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制度,重点完善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复核、评议、公示等程序,建立标准调整、动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统计、信访受理等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定期核查制度,以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提高从人社、住建、国土、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居民公共信息管理部门获取相关家庭及个人资产真实状况信息的能力,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增强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四)最低生活保障与特困人员供养不得重复享受。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印发
泰政办发〔2018〕6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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