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刘作霖 通讯员 乔平仲)为加快推进水利(水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利局诚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徐州市水行政管理领域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水行政管理领域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等级评定,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作出明确规定,运用信用激励和联合惩戒手段,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办法》明确,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受到水行政处罚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实施,不按批准要求实施,不按规划计划和项目要求执行的行为;不严格履行合同的行为;拖欠合同款、水行业规费、员工工资、农民工工资等行为;提供虚假、不符合实际或不完整资料的行为;检查、稽察、审计工作中各类不配合、不执行的行为;超越资质、资格等级和范围承揽业务,挂靠出借资质、围标串标、恶性竞争以及其他不良执业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约行为。
严格失信行为认定惩戒。《办法》明确,按照程度不同把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和严重两个等级。对一般失信行为,应当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督促失信人停止失信并进行整改;对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各级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可以依法采取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不给予优惠政策或财政资金补贴、严格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禁止参与评优评先、五年内禁止自然人报考水利(水务)行业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七年内限制或取消其参与政府主导的水利(水务)建设项目等招投标活动的方式予以惩戒。
规范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办法》明确,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消除、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经失信人提出申请且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
《办法》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应当建立完善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归集各类失信人信用信息,强化信息应用和服务;应当建立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调查和反馈;应当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失信人实施惩戒的,追究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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