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超标电动车撞人引发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某品牌电动车生产商向撞人者赔偿伤者损失的20%。
今年某日,原告李某骑着新购买的某品牌二轮电动车在回家途中撞伤了行人邓某,经交警认定,李某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邓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邓某赔偿相关损失,经判决李某赔偿邓某28953.6元。李某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自己骑行的“电动车”实际是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但产品说明书内并未标明这一情况,导致了自己低估了车辆的撞击力,将邓某撞伤。故李某将生产商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生产不符合电动车质量标准车辆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品说明书对肇事车辆额定载员及骑行事项的描述与电动自行车一致,消费者理所当然产生该车系非机动车的认知,而该车系超标生产,被告生产商未就车辆实际属性尽到警示说明的义务,使得该车辆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属于产品缺陷的情形,且该缺陷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原告李某驾驶车辆的过错,遂根据相关法律判决由生产商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杨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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