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泸州市交通运输局 泸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道路运输非法经营行为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旅客运输市场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强力推进道路旅客运输非法经营行为整治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整治时间
(一)2018年6月10日起,全面开展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利用电话、微信(或qq平台)、网站、手机app等方式招揽旅客,非法从事班车客运经营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
(二)2018年7月1日起,严厉整治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
三、严厉查处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网约车及其他非法经营车辆,依法给予责令停止经营,并处3—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责令停止经营,并处1—3万元的行政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移送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四、严正警告
(一) 自即日起,各道路运输非法经营活动者应当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愿意从事合法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可通过向客运企业寻求合作以及向交通运管部门提出申请等途径,解决经营主体合法化问题。
(二)非法经营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应当自觉接受执法人员检查。对不听执法人员指挥,妨碍执行公务,故意伤害、围攻执法人员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对聚众实施前款行为、涉黑涉恶的,将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一经查实,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五、鼓励举报
打击道路运输非法经营事关公正法制、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举报非法经营行为。举报电话经核查属实的,将给予第一举报人500—1000元的现金奖励,举报电话:市打非专案组0830—2597166;江阳区0830-6662597;龙马潭区0830-2590011;纳溪区0830-4280489;泸县0830-8181940;合江县0830-5222148;叙永县0830-6225958;古蔺县0830-7206916。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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