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规定》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主要背景
为贯彻落实湘潭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审批监管和协调联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8〕16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设全国一流园区为目标,全面贯彻国、省“放管服”改革精神,以“三集中、三到位”为基础,探索我省园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新模式。通过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固化审批要素,规范审批行为,使投资创业更快捷、服务更便利、政府管理更简约高效;打造湘潭经开区“一流服务”的政务形象,为湘潭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竞争力、创造新优势。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主要包含4个部分。
(一)总则
明确本《规定》的制定依据;明确湘潭经开区管委会为《方案》所列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备案权的实施主体;明确湘潭经开区管委会实施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备案的法律责任;明确湘潭经开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明确湘潭经开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
明确湘潭经开区管委会下设行政审批局,具体承办管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对集中许可事项;明确由湘潭经开区管委会拟订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明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成熟先行、稳妥推进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更新;明确相对集中行权许可事项公章和红头文的使用方式;明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专家评审等的实施要求;明确专家库的组建。
(三)监督协调联动运行机制
明确涉批信息联动程序;明确重大事项会商程序;明确审查指导员的选派要求;明确由湘潭经开区管委会作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行业内对上、对下衔接统筹的责任主体;明确由市级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湘潭经开区大力推进“互联网+行政审批”;明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要求;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主体和具体分工;明确监督检查任务;鼓励社会监督。
(四)附则
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注意事项
(一)关键词诠释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审管分离:消除“重审批、轻监管”、“以审代管”弊端,形成审批、监管部门既相互监督又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
(二)新旧政策差异
下放权限与相对集中许可权限的区别:一是批准的程序不同。下放的权限是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相对集中必须报省政府批准、国务院备案;二是行政主体资格不同。下放的权限,尤其是委托下放的权限,其行政主体资格为市直相关部门;而实施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根据省政府批复,已明确湘潭经开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独立行使实施相对集中的行政权力,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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