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全文刊登,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若有修改意见,请于2018年9月29日至10月10日前通过传真、电话或邮件反馈到贵阳市卫计委。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贵阳市卫计委
2018年9月29日
联系方式:贵阳市卫生计生委,联系电话87987170(传真)邮箱:287678742@qq.com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
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机制,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扩散和传播,保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习近平同志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坚持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防控原则。高度重视青少年和儿童健康,全面加强学校卫生与健康工作,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防控体系,优化防治策略,加强健康知识宣传力度,全面提升青少年和儿童健康素质。
二、目标任务
学校传染病疫情及时报告率、处置率100%,无学校传染病暴发疫情发生。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建立率100%。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落实学校卫生室建设和人员配备。入学、入托儿童查验接种证率100%,应补种儿童完成全程补种率均达到95%以上。加强学校卫生日常管理和学校周边环境整治,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学校健康教育课开课率100%,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生活方式,健康行为形成率80%以上。
三、切实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
(一)完善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度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督导、报告、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联合卫生部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专项督查和监督指导,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学校传染病相关知识的培训,协作制定学校卫生管理、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2.学校要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落实学校卫生工作主体责任,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校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置。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与技术指导,每年组织开展学生免疫规划情况评估,定期分析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工作情况和传染病疫情,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时,根据疫情情况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组织应急接种的建议和接种方案。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工作,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完善预防控制预案;组织协调和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学校疫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及时通报疫情动态,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时调整和完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教育部门组织传染病相关知识的培训,协作处置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为学校开展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以及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的监测和评价。对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协助学校对全体师生进行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及时将涉及学校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学校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日常检查和执法监督。对因各项传染病防控制度和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传染病流行蔓延或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学校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向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
(二)强化学校传染病管理
强化晨午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晨午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每天对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学校每日登记因病缺课学生的患病情况,对其病情和转归进行追踪。做到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落实复课证明查验工作。凡学生患各类传染病的,其复课要严格把关,必须查验医生开具的病愈复课证明,手续完备符合复课条件的,方能允许其复课,并记录其复课时间。
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出现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应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做好传染病预防工作
加强入学入托查验证工作。学校应在学生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监护人在学生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加强学生体检和结核病健康检查。学校每年必须对学生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掌握学生生长发育、体质健康状况及变化趋势,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改进和干预措施。严格按《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由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对学校师生进行健康体检。
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学校利用课堂、讲座、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教育,提高其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应对能力。把健康教育课纳入教学计划,健康教育课开课率要达到100%。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讲座,做好预防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知识,使学生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80%以上。
(四)强化学校环境卫生整治
加强校园内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和环境卫生整治清扫工作,针对传染病流行的季节特点,加强教室、宿舍通风换气,教室、宿舍、食堂、厕所、计算机室、图书室、娱乐室等公共活动场所每周开展一次消毒工作,并认真做好消毒记录。
各级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要结合健康城市建设,以加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为载体,组织开展学校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推进学校环境、宿舍卫生面貌不断改善。以病媒生物防制活动为重点,组织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完善防鼠、防蝇设施,并通过组织灭鼠投药和灭蚊蝇蟑螂施药等,降低"四害"密度,防止病媒传播疾病发生。彻底清除积存垃圾,消除卫生死角。
各级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校园周边市容环境的综合清理整治力度,重点清除校门两侧及街道对面两侧100米以内的范围的流动摊贩,保持长效机制的落实。落实校园周边管理定人、定岗、定职责的责任制。按照《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版)》等法规依法取缔出店经营、占道堆放、随意摆摊设点等违章行为,彻底清理乱牵乱挂、乱堆乱放、乱贴乱画、噪音污染等行为,全力营造恬静有序整洁畅通的学习环境。
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及饮水安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强化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环节卫生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环节安全管理规范,开展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环节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对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环节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通报。学校食堂必须申领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上岗,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对学生食堂的常规性监督管理,对原材料进货、储存、清洗、操作、销售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管理,保证学生饮用水安全,防止饮用水污染时间的发生。
落实学校项目建设卫生学评估。各级住建设部门在学校基础设施项目审批中,要将卫生学评估和传染病防控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范畴。
实施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b/t17226(中小学教室换气卫生标准)、gb50099(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09(农村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等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现场卫生学调查和工程卫生分析,在选址、设计、工程竣工各阶段进行卫生评价,发现可能存在的卫生问题,保证项目的各项卫生措施合理,消除可能存在的健康危害因素、食品卫生安全危害因素。按照规范标准配备学校卫生室工作场所和设备。学校卫生室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设置标准配置所需房屋、器械和设备。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器械与设备的配备要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的通知》(黔教体发【2009】12号)要求进行建设和配备。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按照规定标准配置所需房屋。住建主管部门应按照此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质检和验收备案。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切实落实目标责任制。将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签订的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和教育部门与学校签订的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将学校环境和宿舍卫生纳入学校与辖区政府签订的爱国卫生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校长(园长)的学校卫生主体责任制,确保目标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二)切实加大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学校卫生工作领导职责,制定学校卫生工作长远规划和计划,切实加大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投入,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要把寄宿制学校和农村学校卫生工作作为重点,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措施。
(三)切实加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队伍建设。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校医院或卫生室,足额配置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配齐应有的卫生器材和必备的药品,做好常见病和传染病防控,组织学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做好健康指导。
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可由县级教育、卫生计生部门统筹安排,按照就近原则,指定医疗机构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指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学校卫生工作。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督办督查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学校卫生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一至两次联合专项检查;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每学期至少安排两次联合专项检查。爱卫办、市场监督、卫生监督等部门人员每季度至少深入学校进行一次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学校要经常性地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进行自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经费的保障,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学生免疫规划情况评估建议,落实应急接种、群体性预防接种疫苗经费。
(六)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各项职责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引起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学校、卫生机构、部门及责任人员,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贵阳市党政领导问责办法》、《贵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法律法规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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