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检查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政监督管理方式,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行为的抽查,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2)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管理;(3)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4)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5)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市场监测、市场分析和市场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条 对在黄石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抽查对象名录库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备案)并依法取得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为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本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第五条 抽查比例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备案)并依法取得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10%。
第六条 根据年度监管工作实际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动态调整,拟定抽查频次为2次/年。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备案)并依法取得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通过抽签、抓阄、摇号等方法抽取出检查对象。
第八条 通过抽签、抓阄的方式在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抽取执法人员。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等规定,采取企业自查、市场巡查、媒体报道调查、信访投诉处理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条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人员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从事开发经营活动;是否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是否履行服务质量和承诺;是否存在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黄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确保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检查不作为、乱作为,物业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物业服务行政监督管理方式,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行为的抽查,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2)负责物业服务资质管理;(3)负责对物业小区的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对在黄石市城区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抽查对象名录库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备案)并依法取得物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为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本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第五条 抽查比例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备案)并依法取得物业资质的物业企业中的10%。
第六条 根据年度监管工作实际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动态调整,拟定抽查频次为2次/年。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备案)并依法取得物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中,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通过抽签、抓阄、摇号等方法抽取出检查对象。
第八条 通过抽签、抓阄的方式在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抽取执法人员。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采取企业自查、市场巡查、媒体报道调查、信访投诉处理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条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及人员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从事开发经营活动;是否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是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黄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确保物业服务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房地产经纪机构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检查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监督检查行政管理方式,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抽查范围为在黄石市区内(不含大冶、阳新)执业的经纪机构。
第四条 实施抽查的是经备案并取得网上签约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五条 抽查比例为20%。
第六条 抽查频次为每年1-2次。
第七条 通过电脑随机抽取被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八条通过抽签、抓阄的方式在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抽取执法人员。
第九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条 检查的内容及要求:
1.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2.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3.业务流程;
4.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5.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6.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7.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检查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监督检查行政管理方式,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抽查范围为在黄石市区内(不含大冶、阳新)注册和报备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第四条 实施抽查的是经备案和在我市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第五条 抽查比例为20%。
第六条 抽查频次为每年1-2次。
第七条 通过电脑随机抽取被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八条 通过抽签、抓阄的方式在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抽取执法人员。
第九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 检查的内容及要求: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根据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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