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日照民政局获悉,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可按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基本生活标准按2017年城乡低保标准的1.4倍制定,城市特困人员调整为728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调整为476元/人/月。
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织密编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日照市先后建立了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制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科学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切实做好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2017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日民〔2017〕62号),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统一调整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并根据当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基本生活标准按2017年城乡低保标准的1.4倍制定,城市特困人员调整为728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调整为476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生活自理状况,按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2、1/4、1/6分档制定,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82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410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人员275元/人/月。调整后,全市将有0.5万特困人群受益。
其中,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按救助供养标准拨付给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委托机构供养的,由乡镇(街道)与受委托机构协商,并报区县民政部门批准,按照协议确定的收费标准,将供养金拨付给购买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的基本生活标准部分发放给其个人,供养金的照料护理标准部分可由区县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统筹使用,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发放给受委托的单位、个人或购买服务,用于向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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