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发强带队到隆昌市法院调研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旁听内江市首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庭审。
2014年5月,陈某在隆昌市云顶镇向村民承包坡地30余亩,打算用来种植树苗。后因陈某发现该地富含石灰石,不适合种树,便于同年8月将此地整体转包给了曾某。此后,曾某以修建储水池浇灌苗木为名,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非法采矿变卖。2016年8月,曾某非法采矿行为被隆昌市国土资源局查获。在收到《停止违法开采通知书》后,曾某心存侥幸,仍然继续开采,同年9月又被隆昌市胡家国土资源所查获,并被再次下达了《停止违法开采通知书》。2017年5月17日,曾某主动到隆昌市公安局投案。
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曾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为111.0465万元。经过隆昌市检察院的实地调查发现,曾某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云顶镇丁家凼村9组和新桥村5组、6组集体土地遭受严重破坏。
当天,法庭判处曾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赔偿损失111.0465万元,并处罚金5万元,在3个月内恢复该区域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逾期未修复则承担环境修复费用8.26万元。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3月2日实施以来,全省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邦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疆立旁听案件庭审。(记者 邓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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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首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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