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实施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昨天上午,在越城区人民法院,一起由越城区检察院提起的我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正在审理,越城区检察院检察长钱昌夫作为该案的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宣读了起诉书。
去年7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实施,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今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规定检察院在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在诸暨市浣东街道李村一村李村坞坑自然村其自行搭建的小屋中雇佣被告人李某德私自进行金属发黑作业,并通过事先建造的地下渗坑及暗管排放金属发黑作业所产生的废水2.5吨。经监测、鉴定,金属发黑作业后排放的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污染物铬和锌,对周围的地表水及土壤生态系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而且地下渗坑中仍积有危险废物未处理。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李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罪的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定李某某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该案审判长、越城区法院院长王骏当庭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两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2万元,要求依法处置加工点地下渗坑中留存的污泥并承担相应处置费,赔偿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8708元,并承担监测、鉴定费用30600元。判处李某德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处罚金1万元。
越城区检察院检察长钱昌夫表示,本次开庭审理的案件,开启了绍兴检察公益诉讼的新起点,而且也提醒广大群众,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既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庭审现场,还有来自全省三级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等进行观摩。“我们将以此次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庭审观摩为契机,通过建立智慧公益信息共享机制、重大案事件同步介入机制、强化检察建议落实反馈机制等举措,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使检察机关真正成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捍卫者。”越城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负责人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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