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下发《关于对2018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的通知》,对我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
我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2018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8033.99元,下限调整为3606.80元。
此项调整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各参保单位,请于每月22日后登录长春医保网站查询征缴通知单,按征缴通知单金额,按时足额缴费。参保单位应按照长春医保网站公布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认真填写缴费备注信息。缴费金额和备注信息填写准确无误的单位,3至5个工作日到账后,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长府办发﹝2003﹞92号文件规定,2018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金额为3634.66元(含100元大额医疗费)。
此项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参保人员需在参保日期之前,按要求足额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8年7月1日之前的(不含7月1日)按照原标准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8年7月1日之后的(含7月1日)按照新标准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单建统筹,不设个人账户,不含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如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齐。补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应按时交纳100元大额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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