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代拟稿)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有效的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不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等问题,亟待通过集中清理进行相应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为此,根据省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2017年4月下旬至9月中旬,市法制办组织对现行有效的2017年7月1日前公布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在清理过程中重点对涉及“放管服”改革、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7〕4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6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发〔2017〕11号)。
三、起草过程
市法制办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建议进行了汇总、整理和分析,结合部门文件评估情况,严格审查程序,区别轻重缓急,经过多次研究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起草完成《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代拟稿)后,于9月28-29日会签了此次公布141件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的30个相关部门的意见,经会签,市人社局、市房管局提出了清理结果调整意见,均予以采纳,其余28个部门无意见。10月12日至23日将送审稿呈请各位副市长阅示,均未提出修改意见。
四、主要内容
正文明确此次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93件,需修改的21件,失效的7件,废止的19件。通过附件形式详细列明了继续实施的、需修改的、失效的、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具体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登记号等信息。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文件内容系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继续实施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都已在目录中分别写明,本文件无需再写具体有效期。本文件公布日期是2017年11月4日,自2017年11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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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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