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男子冒充军官骗取钱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肇庆一无业男子冒充军官与年轻女性交往,短短半年时间虚构各种理由骗款2万多元。近日,端州法院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7年1月,梁某在某微信群与江某相识。期间,梁某利用假军装、假军官证等冒充某军队军官,骗取了江某的信任并与之进行交往。同年5月,梁某以举办庆祝活动需要钱为由,向江某借了5000元。
6月中旬,梁某以家人外出办事需要钱为由,向江某借了8000元。梁某见江某如此信任和“配合”自己,逐渐变本加厉,更加肆无忌惮地向江某“伸手拿钱”。6月下旬,梁某又编造奶奶去世、办理摩托车证、在房产证加江某的名字进行变更登记等多种理由,总共向江某拿了8000元。截至8月份,梁某先后以各种理由向江某借款共21000元。
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加,江某开始催促梁某还款,并多次提到房产证的事情,但梁某一直没有回应甚至开始“玩失踪”。此时,江某心生疑虑,开始怀疑这是一场骗局,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7年9月,公安机关在端州区某酒吧内将梁某抓获。同年12月,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梁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向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端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结合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梁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致被害人损失21000元的事实。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梁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向被害人程某退赔经济损失2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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