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市自取得地方立法权后,继《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之后,制定并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第二部实体地方性法规。《绿化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城市绿化保护工作进入法治化轨道。
《绿化条例》出台势在必行
城市绿化工作是一个城市的名片,代表着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发展水平,是对外宣传本地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最直接体现。近年来,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的绿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然而,在我市绿化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城市建设和绿化不相协调,总量不足、品位不高、重建轻养、绿化行政管理不够完善等,加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针对亳州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这就需要通过立法,制定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将绿化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绿化成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和推动城市绿化事业发展。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紧扣时代主题,坚持问题导向,就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深入部门和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在结合前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将《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实施类项目,正式启动绿化立法工作。
2018年6月22日,根据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城建环资工委、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绿化条例》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先后两次通过市人大网站、市政府网站、亳州晚报等进行公示,并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两次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合法性审查。邀请相关领域的立法专家在合肥召开《绿化条例》草案立法专家论证会,对《绿化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8月6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绿化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绿化条例(草案修改稿)》。8月24日,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
《绿化条例》涵盖小区绿化
《绿化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保障、部门分工、植物选择、鼓励措施等内容。第二章规划和建设部分,规定了绿化规划、绿线变更、永久性绿地、绿化指标、公园指标、立体绿化、道路绿化、设计资质、规划设计、附属绿地、检查验收等内容。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部分,规定了绿化责任分工、绿化养护、行政审批、道路开口、绿化修剪、砍伐或迁移、消除险情、禁止规定、信息监控、监督检查等内容。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违反指标、审批、养护、擅自占用绿地、擅自开设出入口、擅自砍伐树木、违反禁止性的责任、其他法律责任、行政失职的责任等内容。第五章附则部分,规定了《绿化条例(草案)》中涉及的名词解释和生效时间等内容。
《绿化条例》发布会重点阐述了五个问题。关于永久保护绿地,《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建立永久绿地保护名录;关于公园规划指标,《条例》第十二条对公园的规划和建设按照考核标准分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分别作了规定;关于城市道路绿化,为了突出行道树的本地特色,第十四条针对行道树的栽植作了相应规定,并对城市绿化带回填土作了相应的规定;关于绿化带开设出入口,目前因工程建设等原因随意在城市道路绿化带上开设出入口的现象比较突出,《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在城市道路绿化带上开设出入口作了规定;关于树木砍伐或迁移,第二十五条为限制随意砍伐或迁移树木,对树木砍伐或迁移的作了限制性规定。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绿化条例》中所称城市绿化用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道路绿地、单位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其他绿地等。这对解决目前个别小区存在的毁绿扩院、毁绿种菜、毁绿硬化等问题提供了法律武器。
鼓励举报“毁绿”行为
《绿化条例》积极动员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工作,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同时,为及时发现处理毁绿损绿的行为,该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绿化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鼓励发展墙体、屋面、阳台、桥体、公交车站点、停车场等立体空间绿化。
针对市民们备受困扰的“晴天飞絮”,《绿化条例》规定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林木、花草,已经种植的应当逐步改良或者更替,既回应了群众的呼声,也考虑了我市的实际情况。
《绿化条例》突出地方特色和亳州元素。《绿化条例》要求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植护并重、全民参与的原则;城市绿化应当保护和利用原有林地、河流水系、湿地、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具有地域历史文化特色的生态环境;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建立永久绿地保护名录。
把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生态城市考核指标写入条例,对公园的规划和建设按照考核标准作了详细规定。这对推动亳州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第十四条对城市主干道注重配置突出本市特色的绿化树种和城市绿化带回填土作了相应的规定等,这些都是这部条例中的亳州元素。
在居住区附属绿地指标方面,《绿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改造的住宅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这是不能突破的硬性指标。
为了保证落实效果,《绿化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作为规划审核的内容,在事前规划环节就加以规范;绿化工程实施过程中,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规定,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九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通过以上规定,加强了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实施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部门之间的职能衔接,形成监督管理的合力,确保绿地规划落到实处。(记者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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