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报送的《富平至耀州红色旅游公路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以及2018年4月24日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富平县环保局初步审查意见,经我局审议后,对修改后的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富平县北部,路线为东西走向,道路全长41.338公里,已建成路段11.684公里,变更路段长28.849公里(城市快速干道5.49公里、一级公路23.359公里)。路线向西经纳衣坊、南坡杨家、兴户村、八里店、新庄村、仁里村、竹园村、北索村后跨石川河大桥后经十八坊、梅家坪镇至庙沟村,终点位于富耀界接g210。
变更后项目建设内容:① 刘集镇曹管村至s106富平过境公路段(k0+000-k11+700)约11.684公里,完全利用s106富平过境公路(k11+684-k12+489)约0.805公里,按照原二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60公里/时,沥青砼路面,路基宽度12米,现已建设完成,建设情况与已经批复的原环评结论一致;② 完全利用s106富平过境公路(k11+684-k12+489)约0.805公里,项目情况与已经批复的原环评结论一致;③ 富平城区段s106富平过境公路至西二环段( k12+486一k17+980)约5.49公里按城市快速干道设计,红线宽度50米,设计速度60公里/时,项目为新建道路;④ 西二环(华朱梁家庄)至富耀界(接g210)k17+980-k41+338段约23.359公里按照一级公路标准设计,路基宽度30米,设计速度80公里/时;
变更后全线涉及挖方1660828.6m3,填方1866120.6m3,利用方1216710.3m3,借方649409.7m3,共产生弃方265147.7m3。桥梁总长1029/7 (m/座),834/4(m/座),中、小桥195/3(m/座),涵洞119道,平面交叉42处。涉及永久占地147.046hm2,其中占用旧路15.19hn2,新增占地132.856hm2。拆迁楼房6324m2/15户,砖砼房13898m2/70户,砖瓦房19037m2/85户,土房706m2/16户,简易房1642m2/17户,温室大棚29415m2个,砖围墙1981m,厕所32间,坟墓53个,大门16个,窑洞6孔。
变更后全线总投资89100万元,环保投资658万元,环保投资约占项目总投资的0.74%。项目其他内容以渭环批复〔2014〕95号文件一致。
项目在全面落实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在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单位应加强管理,文明施工,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减轻施工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施工期结束后,应及时对取土场、弃土场、预制场等大临工程损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减少生态环境破坏,防止水土流失。
2.运输车辆运输散状物料时应覆盖篷布,减少物料抛洒,运输道路采取定期洒水,抑制扬尘;对散装物料的装卸必须采取降尘措施;土方、水泥、石灰等散状物料临时存放时,在场地周围加设围栏或围墙,并采取防风遮挡措施。按有关规定在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3.按要求做好旧路改建段废旧沥青的处理处置,要求回用率达到100%。
4.为确保现有公路的交通能力,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应根据路面实行分道施工,并设置警示牌、组织指挥,确保交通安全。
5.施工期应实行环境监理。定期向各级环保部门报告环境监理情况,环境监理报告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三、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进行建设,上述要素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五、富平县环保局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渭南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上述单位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2日
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5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3—2158367 传真:0913—2158350
通讯地址:陕西省渭南市朝阳大街中段(7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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