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发改招〔2017〕32号
关于华耀城排涝等3个排涝工程施工招标
有关事项的批复
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衡阳市二环路合江套湘江隧道工程等三个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公司请示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申请内容
合江套湘江隧道专用排渍站工程、蒸水大桥杉旭河自排涵闸工程、惜香路段排水箱涵工程分别是衡阳市二环路合江套湘江隧道项目(湘发改投资[2015]51号文件核准)、衡阳市内环路项目(衡发改投[2013]75号文件审批)、衡阳华耀城商贸物流城一期配套交易中心项目(衡发改外经[2013]02号文件核准)的附属排水工程,除合江套湘江隧道项目合江套湘江隧道专用排渍站工程已经省发改委核准为委托公开招标外,其余两个工程的招标事项尚未审批核准。为加快工程进度,方便项目建设,节约工程投资,你公司拟将三个排涝工程合并实施。据你公司申报,三个排涝工程合并的施工费用约650万元,你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对上述三个排水排涝工程合并实行委托公开招标。
二、审批依据
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4、根据《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的规定。
5、招标核准申请报告、湘发改投资[2015]51号、衡发改外经[2013]02号、衡发改投[2013]75号。
三、审批内容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将合江套湘江隧道专用排渍站工程、蒸水大桥杉旭河自排涵闸工程、惜香路段排水箱涵工程合并实施委托公开招标。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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