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出台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任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省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三个方面提出清理规范电费措施:
一、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要求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电网企业不得向电力用户收取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除向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向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收费。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为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确保国家及省降价措施有效传递和落实,通知要求:一是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供电部门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增量配电网内不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执行省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二是对于尚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在今年8月25日前应将我省今年已实施的降价措施全部等额传导给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今年我省从4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1.78分/千瓦时;从5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0.58分/千瓦时。三是规范转供电主体的电费收费行为。从今年11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应按省规定的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分表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与分表用户协商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但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四是居民合表用户及居民出租屋涉及的电价政策仍按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46号)及《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粤价〔2013〕305号)等规定执行。
三、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一是电网企业要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二是电网企业要落实好《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130号)规定,对我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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