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告


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2017年]第14号)要求,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市政府要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对吕梁市区部分路段实施禁行和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行、限行时间:
2017年12月23日00时—31日24时
一、限行
(一)限行区域:
吕梁市区建成区(东起青银高速离石东口,西至北川河东路,南起新南路,北至李家沟大桥)。
(二)限行措施:
对吕梁市区内非营运车辆(不含纯电动汽车)限行。
具体为:
23日限行尾号为3的机动车辆;
24日限行尾号为4的机动车辆;
25号限行尾号为5的机动车辆;
26号限行尾号为6的机动车辆;
27号限行尾号为7的机动车辆;
28号限行尾号为8的机动车辆.
29号限行尾号为9的机动车辆;
30号限行尾号为0的机动车辆;
31号限行尾号为1的机动车辆。
在限行区域内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
二、禁行
(一)禁行区域
市区建成区内和209国道k494(方山大武) 至k515+400m(青银高速离石西口)
(二)禁行措施
除城市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所有柴油车以及使用柴油的工程机械车严禁在禁行区域内通行,之前已办理通行证的大型车辆也禁止通行。
三、特别规定
(一)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和禁行措施限制: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以及通勤大型载客车;警用车、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等执行任务的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及殡葬专用车辆、纯电动汽车等特种车辆。
(二)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副产品的车辆以及其他民生领域运输车辆,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三)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
(四)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强市区外围(方山大武、青银高速离石西口、信义大道和307国道交汇处、李家沟大桥、新龙凤桥、碧水桥、交口商贸街口)的管控力度,严禁被限行车辆和之前办理通行证的大型车辆进入市区。在340省道汾阳河北村口、孝义南阳口、中阳人字口,307国道柳林聚鸦公路口设立分流点,远端分流三轴以上柴油车。
对不听劝阻、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车辆,罚款200元,记3分进行处罚,处罚代码1344。
吕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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