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红莉) 新鞋穿了六天就出现问题,按理说,在哪买的鞋,出现问题就应该找哪。可消费者找到销售鞋的商家后,对方却推脱让消费者找制鞋的厂家维权。
消费者一气之下,将商家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商家同意为消费者退款。
“消费者在鞋店买鞋的日期到投诉时,才六天。”13日,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说,新买的鞋才几天的时间就穿坏了,消费者马上拿着鞋找到商家,要求退货。
家住喀左县的消费者朱先生在当地的鞋店消费129元购买了一双运动鞋,在穿着过程中“鞋舌”断裂。消费者找到商家,商家称鞋的质量问题,让朱先生找厂家进行退货。
消费者朱先生认为,既然在鞋店购买的运动鞋,鞋出现质量问题,就应该由鞋店负责退货,商家怎能推脱责任,让消费者找制鞋的厂家说理去。
接到投诉后,投诉举报中心立即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将此投诉案件逐级分转至喀左县消协处理此事。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商家详解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辽宁省鞋类商品三包标准》内容。商家同意为消费者退款,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消协工作人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另外,《辽宁省鞋类商品三包标准》第六条规定,自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退货的,经营负责退货。
“这件事情商家做的不对,没有履行该履行的义务。”工作人员说,通过本案例提醒广大经营者,出售鞋类商品后,应当严格履行三包义务,切忌与生产厂家互相推诿。诚信经营才是商家经营的长久之道。
评论:消费升级 理念也要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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