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等9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宣传部、住建局(建交局)、公安局(分局)、司法局、税务局、工商局、物价局(发改局)、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闽建房〔2018〕1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2018年9月至12月联合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行动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 的定位,7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整治市场秩序,坚决遏制房价上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分工合作、精准打击、惩防并举的方针,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各种乱象进行多层面、多角度、全方位的综合打击,基本遏制各种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治理行动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二)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7.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等互联网平台非法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行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7.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等互联网平台非法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行为。
  8.未按规定在销售场所公示企业信息、项目信息、房源信息等相关信息。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五)房地产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治理行动步骤
  (一)准备发动阶段(9月份)
  1.市住建局会商市直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2.各级各相关部门认真梳理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群众信访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作为行动重点,挂牌督办。
  3.积极开展行动宣传,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住建12345、宣传2383705、公安110、司法12348、税务12366、工商12315、物价12358、银监2635798、公积金2212226)。
  4.各巡查参与单位提前制作现场检查登记表等相关准备工作。
  5.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自查自纠。
  (二)巡查整治阶段(10-11月份)
  住建部门牵头,会同工商、物价、税务、银监、公积金等具体市场管理部门,分市级和县级联合巡查组,对所有房地产在售楼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实地巡查。其中:市级联合巡查组按照“双随机”原则对各县区的检查对象抽取10%开展巡查,巡查组成员由每个单位抽派二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原则抽取组别,各组负责巡查区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详见下表。各巡查单位指定专人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拍照取证、整理归档、材料报送等工作;县级(含区、管委会)联合巡查组对本辖区其他检查对象开展巡查。
  各职能部门在巡查中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案查处,依法从严处罚,作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报送宣传部门对外曝光,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在我市范围内参与土地竞拍资格;对涉嫌刑事案件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对涉及房地产法律民事纠纷的,会同司法部门及时仲裁、调解。企业因违法违规、政策执行不到位等引发的集体信访和反复信访,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整改情况,予以依法依规扣减企业信用分值、资质年检列入重点监管,直至停止项目合同网签备案或房产中介经纪活动等业务。
  市级巡查组分工负责情况表
(三)上级督查阶段(11月份)
  在各地巡查整治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省住建厅、省委宣传部、公安厅、司法厅、税务局、工商局、物价局、银监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的专项检查治理情况开展督查。
  (四)成效巩固阶段(12月份及今后一段时间)
  持续开展常态化日常巡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进一步总结形成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基础性制度和工作机制。
  四、治理行动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成立由市住建局局长为组长,市住建、宣传、公安、司法、税务、工商、物价、银监、公积金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级工作联络小组。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牵头建立本地联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小组。
  1.住建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牵头建立专项行动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处置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重点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垄断房源、捂盘惜售、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变更购房人炒作未交付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收取定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条件而拒绝公积金贷款等行为,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产提供经纪服务、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等问题。
  2.宣传部门积极配合,组织新闻媒体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为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公安部门依法受理管理部门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刑事案件线索,对专项行动中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法打击,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市场整治工作。
  4.司法部门负责积极参与房地产法律纠纷的仲裁、调解。
  5.税务部门负责房地产行业税收违法行为查处,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
  6.工商部门负责房地产广告和销售合同监管,对违法违规中介机构实施处罚。重点治理商品房销售虚假宣传、违法发布广告、合同格式条款侵权以及合同欺诈等问题。
  7.物价部门负责房地产销售价格监管,重点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乱收费等问题。
  8.银监部门负责治理商业银行通过个人贷款为购房人提供首付款等问题。
  9.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托商业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工作,确保受托商业银行能依规及时发放公积金贷款;会同住建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阻扰、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监督、查处。
  (二)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市、县(区、管委会)两级工作联动,以工作群等方式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每月5日前向市住建局报送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11月30日前,各县(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将检查结果报送市住建局汇总并向社会公开。
  (三)完善监督举报和公开曝光。在各相关部门官网公开群众信访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信访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从快从严调查处理;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公开曝光。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的不良记录,要记入信用档案。
  (四)开展督查问责。10月至11月,市联合督查组将对各地的专项检查治理情况开展督查,具体督查时间另行确定。对开展专项行动不力、群众信访投诉较多、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严重的地方,要重点督查。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部门和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莆田市委宣传部
  莆田市公安局 莆田市司法局 莆田市税务局
  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莆田市物价局
  莆田银监分局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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