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荣某欠原告李某借款1.5万元未还,荣某向李某出具一张1.5万元的书面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在李某的催要下仍不偿还,李某一纸诉状,将荣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荣某偿还原告李某债务。
案情:被告拒不到庭应诉举证
李某与荣某系朋友关系,被告荣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8年1月11日向原告李某借款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承诺于2018年2月1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荣某偿还原告李某债务
营山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并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算)。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准判决。”通常,被告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会到庭参加答辩,并对原告所提的诉求及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如果被告未到庭,法院仅就原告所提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视为被告方对原告起诉状相关诉求和证据没有异议,这样作出的缺席判决可能对被告不利,相应的后果也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本案中,原告起诉后,法院根据原告方提交的被告的户籍地址,向被告荣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被告签收后拒不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的躲避、不到庭行为,直接导致了其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诉与应诉都是法律规定的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但是权利的放弃也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下,被告不应诉、不举证,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司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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